稅務問答/政治獻金認列 所得額10%為限

稅務問答/政治獻金認列 所得額10%為限:

台南市江小姐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稱「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該分局表示選舉將屆,提醒有意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稅務方面相關規定,以免因捐贈費用超出限額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