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須提示與業務有關證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的考察報告等文件。籲請執行業務者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