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出售非都市地 免課奢侈稅

稅務問答/出售非都市地 免課奢侈稅:

臺南市佳里區林先生問:100年4月標得一筆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同年10月出售,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應稅房屋、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林先生出售非都市土地(即所謂素地或空地),並不屬於上述條例課稅範圍,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