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農曆春節長假影響,財政部決定延後100年第四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營業稅,以及101年1月特種飲食業等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間至2月29日為止。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的100年第四季營業稅,及按月開徵的101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原為101年2月1日至2月10日。
財政部表示,由於稅捐機關處理核定稅款的作業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將繳稅期間順延至為101年2月20日至2月29 日。
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是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的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
至於營業稅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則是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