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股東可扣抵帳戶 清算完結日申報

問答/股東可扣抵帳戶 清算完結日申報:
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公司應於何時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有無處罰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每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處新臺幣7,500元的罰鍰,經稽徵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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