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盈餘 不得配息分紅

公司無盈餘 不得配息分紅:
股東會旺季到來,對於股息及紅利分配,經濟部公司法已有重大修正,並自今年起適用。經濟部提醒投資人及公司,只要公司無盈餘,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虧損時,可彈性運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可發行新股或現金給股東。
公司法去年有多項修正,強化公司治理外,並針對公司營運做多項放寬,全部自今年起適用。公司可多加利用,提高營運彈性。
首先是關於股息及紅利分派,以及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使用。
原本規定公司無盈餘時,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有例外,即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得以其超過部分分派股息及紅利。去年修法取消「例外」,理由是,公司沒有盈餘,就不該分配股息及紅利。
經濟部也修正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及第3項,對於無虧損公司,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有鑑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能發現金,不僅更具彈性,也可防止股本不斷膨脹,致稀釋股東權益。並有利公司維持穩定股利發放政策,以利吸引外來投資資金。
第二,經濟部修訂公司法第249條第一款,放寬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規定。原條文針對先前發行公司債一旦發生違約、遲延支付本息情況,就永久不能再發無擔保公司債;但考量有些公司已清償先前債務,且努力改善經營體質,已成為穩定健全公司,因此已修法放寬,在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事實了結日起,3年內不得發無擔保公司債;換言之,3年後即可發無擔保公司債。
第三,修正第158條,取消公司僅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收回特別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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