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製藥酒用酒精 須課菸酒稅

稅務問答/製藥酒用酒精 須課菸酒稅:
臺南市新營區某藥廠曹小姐問:因製藥需要而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是否應課徵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
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因此,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符合上開「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規定,故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至於,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部分,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既非作為調製「酒」之用,即不符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的定義,應免徵菸酒稅。
納稅義務人得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據以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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