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被繼承人喪葬扣除額 一律111萬元

稅務問答/被繼承人喪葬扣除額 一律111萬元:
台南市仁德區林先生問:被繼承人喪葬費扣除是否須檢附證明文件?可扣除多少?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律以111萬元計算(94年12月31日以前為100萬元),免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