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高小姐問:受國內營業人委託到國外展覽會場施作裝潢工程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因營業人施作的展覽會場在國外,故勞務的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以承攬轉包方式委託國外廠商施作賺取收付款差額,或以居間仲介方式收取佣金收入,即使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疵擔保等責任,因該勞務係營業人在國內提供、國內使用,且勞務屬性與外銷無關,應依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按5%徵收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因營業人施作的展覽會場在國外,故勞務的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以承攬轉包方式委託國外廠商施作賺取收付款差額,或以居間仲介方式收取佣金收入,即使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疵擔保等責任,因該勞務係營業人在國內提供、國內使用,且勞務屬性與外銷無關,應依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按5%徵收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