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配偶拋棄繼承 節稅效果恐較差

稅務問答/配偶拋棄繼承 節稅效果恐較差:
台南市吳太太問:其先生遺產要全部給孩子繼承,倘其拋棄繼承,所繳遺產稅有無影響?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配偶扣除額,惟如配偶拋棄繼承時則不得扣除該扣除額。又民法規定,繼承人間得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各繼承人取得多少繼分遺產,民法並未限制。所以吳太太如申請拋棄繼承,在計算遺產稅時則不得扣除445萬元配偶扣除額;而未拋棄繼承僅於遺產協議分配時協議不分配,遺產稅時仍得扣除445萬元,按現行稅率10%計算兩者應納稅額相差高達44.5萬元,故不拋棄繼承較具節稅效果。另外繼承人就稅後遺產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繼承人所取得遺產雖不平均,仍不算係贈與行為,不須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