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自義賣書展購書取得的收據,財政部表示,不屬於捐贈節稅的扣除範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得用來做為節稅憑證。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做為列舉扣除額申報節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因為明顯有對價關係,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因此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捐贈抵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做為列舉扣除額申報節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因為明顯有對價關係,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因此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捐贈抵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