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重購退稅 戶籍別亂遷


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提醒民眾,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雖已在100年5月底截止,但去(99)年如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享受換屋的節稅優惠。

為鼓勵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不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退還因出售舊有自用住宅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稅,申辦退稅條件包括: 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均已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換屋,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文山區的舊屋自91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92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大安區,導致甲96年12月出售文山區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

加收買方利息 應開發票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須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須開立1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如其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者,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消費者購買菸品時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合計金額為零,易引發該張發票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若有上開情形或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無商品買賣之交易行為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若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請勿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兩種情況 免寄核定稅額通知


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是不會寄發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其修正理由係考量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爰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俾資公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如何計算出售損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售乘人小客車,係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以營利事業於97年初購置乘人小汽車360萬元(未含稅)為例,其耐用年限為5年,採平均法計提折舊,嗣於100年3月2日以120萬元(未含稅)出售,其97至99年各年度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416,667元【限額250萬元/(耐用年限5年+1)】,而100年度出售乘人小客車之損益,應以售價120萬元減除原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165萬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折舊195萬元{360萬元/(5+1)×(3+3/12)}】,認列出售損失45萬元,而非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245,832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416,667×(3+3/12)】計得之出售損失1,045,832元認列損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損益,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需提出申請核准後,方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須法提出申請核准後,方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不少民眾於接獲該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即電話詢問為何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因繼承、贈與或夫妻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因此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該局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應請儘快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假借信託形式,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大股東請注意囉!請把握期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查獲荷包大失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份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得訊息後,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的方式,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目的之情事。
該局表示,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由於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份孳息,其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份孳息應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該部份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之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前述避稅情事,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明訂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股息,以訂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移轉給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惟基於愛心辦稅,明訂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又如前開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於受託人交付受益人前,委託人得向稽徵機關撤回該部份之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呼籲,由於稅捐機關就99年度受理之信託案件已於日前派案查核,如有前開情事之委託人,務必把握時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致補稅或處罰。

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有之稅務概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須具備那些條件?何謂「自用住宅之房屋」及應檢附何種文件等相關稅務問題,說明如下。&所謂「重購自用住宅扣抵」,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了。先購買再出售者,亦有其適用,只是要列報在出售年度扣抵。又以本人名義出售,再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是可以扣抵的。&該局指出,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依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釋規定,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房屋,總價款180萬元,嗣於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房屋,總價款170萬元,並於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查甲君於91年6月起在文山區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惟92年7月因子女就學需求,已將戶籍遷至大安區,故該局以甲君未設籍於該處,並不符合前揭「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主張事實上其與家人仍繼續居住於文山區房屋,所稱「自用住宅房屋」應以事實重於形式,亦即應包括曾經辦妥戶籍登記且目前有居住事實之房屋。與財政部函釋規定不服,復查決定駁回。&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申報期限雖然已過,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免稅品用途變更 有條件免罰

新竹市韓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給科學園區之營業人,並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該買受人變更貨物用途,本公司是否會被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

稽徵機關嗣後查獲買受人有變更是類貨物之用途而與原申報適用零稅率規定不符者,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規定,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權利允應保護,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房屋之騎樓,若非供公共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之騎樓如果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若封閉供住家或營業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即使是部分時間封閉部分時間供公眾通行,仍不得免徵房屋稅。例如:供作營業用的時間封閉,營業外時間則淨空供公共通行、白天供公眾通行,夜晚封閉作住家車庫等情形,都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年在房屋稅籍清查時,都會發現相當多騎樓封閉供住家、車庫或營業使用的情形,就會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或營業用課徵房屋稅,並將改課內容發函通知,請納稅義務人留意通知函的核課事項,如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時,可與通知函內所載承辦人聯繫告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政府徵收土地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財產交易損失31,080,026元,經查該金額係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減除原取得之土地成本不足之數,該公司僅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惟未將該金額於損益表101欄位之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項下調回,致減少課稅所得額31,080,026元,遭調整補稅777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分別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2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所明定。依上揭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土地被徵收雖非出售,然依財政部86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861895998號函釋,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領取之補償費及加發四成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相對其損失亦不得扣除。營利事業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日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00年度-[高雄市國稅局]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爭議,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要注意喔!!

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來民眾反映,持禮券及現金購買菸品時,部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交易金額合計為零,引發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避免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該分局並表示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例如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結帳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機器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才能避免爭議喔!!

房屋為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逝世後,由本人繼承取得土地,而弟弟繼承取得地上房屋,如果目前本人設戶籍於該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名下所有土地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等條件限制,才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本例來說,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哥哥及弟弟所有,但兄弟為旁系親屬關係,不符合上述第2點之規定,所以縱然土地所有權人(哥哥)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地價稅仍只能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大家,由於地價稅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稅率相差達4倍之多,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備妥戶籍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並於規定期限內(當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生活稅法/節省遺產稅 協議繼承嘛也通

陳媽媽問:我的丈夫不久前過世了,如果我辦理拋棄繼承先生的財產,讓兩個子女直接繼承,這樣等自己也走了,才不會又被政府課一筆遺產稅。如此是否可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目前計算遺產稅額時,除了免稅額1200萬元,還有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以及喪葬費111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額情況下,陳爸爸遺產稅適用的免稅額加扣除額達1846萬元。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適用扣除額。因此,陳媽媽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陳爸爸的遺產,繼承人辦理陳爸爸遺產稅申報時,就不能列報配偶扣除額,免稅額及扣除額只剩1401萬元(免稅額1200萬+兩名成年子女扣除額90萬+喪葬費111萬),超過部分會被課10%遺產稅。
以目前遺產稅率10%計算,配偶扣除額列入計算可節省44.5萬元的稅。
其實,陳媽媽想放棄繼承陳爸爸遺產的方式,不止有拋棄繼承一途,可考慮「協議繼承」讓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由她與子女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由子女繼承父親遺產。如此一來,仍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此外,根據稅法規定,若親等近的繼承人(如子女)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金額為限。
舉例來說,陳爸爸身後留下1子1女,皆已成年且各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若陳爸爸的子女拋棄繼承,改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還是原來2名子女繼承的扣除額90萬元,不會因此增加為180萬元。
另外,有些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情況,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想拋棄繼承,必須於得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因此,若繼承人要拋棄繼承,要留意辦理期限。

孳息他益信託避稅 有逃生門


針對大股東在確定當年度股利配發情形後,訂定短期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的避稅契約,財政部同意給「逃生門」,只要是在孳息尚未交付前,撤銷信託贈與契約者,即不再補課贈與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國稅局近年發現,部分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訊息後,即大用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的方式,將高額配股轉給子女受益,達到分散所得(大股東的個人所得),與移轉財產給子女的避稅目的。

財政部因此在今年5月發布課稅解釋,要求稅捐機關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就事先已確知當年度股利配發狀況,且事後才簽訂短期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從重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

依財部最新規定,委託人(通常是持股龐大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者,在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孳息歸屬委託人的所得,在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孳息給受益人,再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此一課稅規定發布後,對採取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的大股東形成衝擊,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同意如果大股東在訂定信託契約後,因此必須繳納高額稅款,只要在孳息尚未交付給受益人之前,終止或撤銷信託契約,即可免被補課贈與稅,但仍要繳納孳息部分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實質課稅原則僅針對部分在信託契約訂定前,已確知當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的案件,如屬常態性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仍照原規定課稅,並無任何影響。

財部對部分股票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按實價課稅,主要是認為其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已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情形相同,不應按信託契約估算不確定孳息的計算方式,核算贈與稅。

稅務問答/企業原料報廢 應報稽徵機關監毀


桃園縣八德鄉王先生問:營利事業商品及原物料報廢申請程序為何?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有關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申請報廢程序,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情形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下載報廢申請表格填妥後郵寄至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

稅務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產 自申報奢侈稅


新北市新莊區莊小姐來電詢問:我今年7月若賣出去年購入的房屋,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率該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銷售其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若持有一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一年至二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經營逾兩種行業 以主要業別計稅


屏東縣枋寮鄉鍾先生詢問: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純益率標準計算,另行業代號將影響所適用純益率,若是選填錯誤,可能因此經勾稽而列入查核案件。該所說明,A公司辦理9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塑膠材料批發業別採擴大書審方式辦理申報,惟其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經勾稽其進銷貨對象,亦有異常,經調帳查核分析相關資料後,核定其業別為房屋設備安裝工程業,又因A公司未能提示成本費用帳簿憑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徵其稅額10餘萬元。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實際營業項目,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選填正確行業代號,以免產生異常。

每天工作不逾12小時 加班部分免納所得稅


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