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買賣國外簽約 須依法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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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
民雄鄉王小姐問:我今年7月若將去年購入的一處位於嘉義的房地賣給外國友人且在國外簽訂買賣契約,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額又該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凡出售訂約日訂在6月1日(含)以後,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均須繳納特種貨物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若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一年至二年以內者稅率為10%。 【2011-08-17/經濟日報/A21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