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以股票除權息日為準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新的課稅規定上路後,如何認定辦理股票信託的股東,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已知道配息?對於信託業者建議的以除權息日作為課贈與稅認定時點,財政部已請台北市國稅局彙整研議中。


信託業者表示,信託公會已將業者的建議,提供稅捐機關參考,目前正由台北市國稅局彙整意見中。


有關「知悉」配息的認定,信託業者建議,以除權息日為準。


業者表示,除權息日代表股東已收到當年度的收益,因此從除權息日後簽訂的信託契約,代表股東還無法知悉明年度的配息會是多少,這類「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就可以依原規定課贈與稅。


信託契約期間方面,過去實務上,稅捐機關也希望信託契約的期間不能太短,例如不得少於三年等,才算是真正的股票信託,而不是只為規避稅負,但各稅捐機關的要求又不同。


信託業者表示,如果股東簽約後,到了第四年,稅捐機關又不認同,要求補稅時,對委託的股東、對信託業者都會造成不必要困擾,因此希望財政部明訂清楚信託期間,讓股東跟信託業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