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代扣工會會費 違法



新勞動三法今年5月1日上路,不到90天,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做出首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昨(17)日宣布雇主代扣企業工會會費,不因新工會法的實施而影響效力,現行800多家企業工會都可援引這項判例,讓工會運作順利不受阻撓。


勞委會不願證實本裁決案對象,但大同工會理事長林進勇證實是申請人,指控資方刻意曲解新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分別在今年4月11日及19日口頭、發函告知申請人,未取得工會會員書面同意前,將在5月1日停止代扣會費,違反新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


大同表示,與工會對今年5月實施新版工會法僅對「經會員同意」部分有不同認知。


台北市勞工局認為「工會會員同意」應為明示或默示,宜由司法機關或行政院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為宜。本公司絕對尊重主管機關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開會後認定,大同過去多年進行薪資代扣工會會費,此同意權的行使與新工會法立法意旨相同,不宜以公會法修法為由,拒絕執行代扣,因此判定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而敗訴,工會勝訴。


裁決委員會要求,大同收受裁決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工會做出停止代扣100年4月30日前入會會員費,也不得在工會每月發薪日前,停止代扣工會4月30日前入會會員前1月份會費及交付工會的行為。


此外,裁決委員會附帶要求大同,收到裁決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月在發薪日起七日內,應向勞委會陳報當月代扣會費情形。雙方若有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