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門所購買的免稅菸酒,只限自用或饋贈,財政部指出,利用所購免稅菸酒轉售者,一律視為未稅私酒,不但要沒入、補稅,還要處罰。
財政部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明定,入境成年旅客得攜帶免稅捲菸200支(10包)及酒類1公升,但免稅菸酒僅限自用或餽贈親友,不得販售,否則即會因違法受罰。
財政部指出,各縣市政府菸酒查緝小組針對市面可疑菸酒抽查時,在一納稅人所經營的檳榔攤菸品陳列架上,查獲某廠牌菸品共計40包,經取樣送驗結果,認定是未稅真品,以該納稅人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處罰鍰5萬元,沒入被查獲私菸。
納稅人不服並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果,認為納稅人雖主張被查獲可疑的菸品,是朋友入境時在機場免稅商店所購買並餽贈所得,且只供自用並未販售,但因納稅人確有將未稅私菸陳列在其經營檳榔攤架上的事實,財政部認為明顯有販售意圖,事證明確,符合論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