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兼所長朱威任。 圖/經濟日報提供 |
今年有關稅務法令條例修增訂不少,有很多與企業營所稅申報有關的費用認列的規定應注意。幾項較重大者簡述如下:
(一)對文化創意產業捐贈之認列規定:(1)捐贈項目為: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2)捐贈租稅優惠: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3)捐贈項目之認列須符合「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3、4、5條規定。(4)須申請證明文件:企業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建會)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5)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二)對運動產業捐贈費用認列之規定:(1)捐贈之對象: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2)捐贈之租稅優惠: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3)捐贈項目之認列須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發展事項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4)申請證明文件: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各該文件送達行政院體委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5)結算申報時,仍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行政院體委會核發捐贈證明書、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三)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營利事業自100年起,對關係人的負債佔企業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份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上述費用認列規定均適用民國100年度結算申報,企業如有上述費用認列情形應注意做好相關文件準備。
(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兼所長)まるごと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