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杜先生問: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及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納稅人如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列報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惟如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分別減除各該財產租賃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也就是說土地與房屋一起出租者,在無法提供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下,均得按租金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分別列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當年度租賃所得。另個人房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如出租人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者,也得適用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