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文創產品贈弱勢 不逾千萬得列費用

買文創產品贈弱勢 不逾千萬得列費用:

南投縣埔里鎮林小姐問: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捐贈,是否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事業之下列捐贈,捐贈總額1,000萬或所得額10%額度內,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二、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