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朱小姐問:公司應付未付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100年1月28日起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如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之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若嗣後有實際給付,再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依修正後規定除將上開宣告違憲條文中,形成稅捐客體之「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例示應付未付「帳款」、「費用」、「損失」三種外,另規定概括之「其他各項債務」;原時效規定「逾兩年」部分,因與民法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不符,修正為「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使之回歸民法規定。如將來有實際給付,應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