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陳先生問:營業事業遇有解散時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另外,自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已(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時,均應處以漏稅罰之規定,特提醒納稅人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