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公司閒置資產 原折舊法計提

問答/公司閒置資產 原折舊法計提:
屏東縣內埔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閒置資產,可否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