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租屋支出

問答/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租屋支出:
新北市板橋區張先生問:本人有購屋借款利息,但子女有房屋租金支出,則綜所稅應如何列報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列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扣除,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再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及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