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甲公司劉小姐問: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98年度虛報營業費用,已依規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而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是否仍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已依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該所進一步表示,若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有虛報營業費用情事,致短漏報所得額者,除應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由於甲公司虛報費用情事導致其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生短漏報情事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