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趙先生來電詢問:公司繳納商業同業公會之會費及給付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