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得以同一組字軌號碼開立多張發票,若因此導致消費者重複中獎並領獎情形,將由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賠付獎金。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發現有部分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造成重複給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財政部說,如果發票記錄的品名、規格、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的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規格、單價等項的明細清單作為附表。
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黏貼在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
財政部強調,近來稅捐機關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稅法規定的做法不符。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規定溢領獎金應由營業人償還。因此,營業人若未應稅法規定詳實記載開立發票,出現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未詳載銷售額等交易資料的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一旦出現重複領獎情形時,亦要由營業人負起賠付獎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