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回贈農地後出 售贈與行為須補稅

稅務問答/回贈農地後出 售贈與行為須補稅:

案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因回贈而解除列管者,如日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出售而原受贈人收取價金,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惟需列管農業使用5年,轄內某受贈人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贈與人,解除農地列管後再辦理出售,並由受贈人收取交易價金或償還銀行貸款,已構成贈與行為又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出售農地價金計算贈與價值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