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企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做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舉例指出,國稅局在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50萬元,經瞭解是甲公司96年11月間銷貨給A公司,但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甲公司因此在98年12月底向A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
甲公司認為該項債權已逾期二年,也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合法催收證明文件,因此將之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
財政部指出,應收帳款逾二年無法收回,可列為呆帳損失,但如果營利事業(債權人)提示的債權證明文件,為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者,經國稅局查核屬實後,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甲公司案例,其呆帳損失應列報在99年度,並非98年度。
財政部提醒,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為證明文件,但若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應為拒收存證函的退回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