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外籍旅客發票中獎 已退稅不能領



台南市北區王領隊詢問:陸客來台觀光逐漸增多,大陸人士在台灣拿的發票,如果中獎了,也可以領獎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非本國國籍人士自100年3月25日開獎1-2月份期統一發票起,如有中獎發票,可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領取獎金。該分局也特別提醒,如中獎的統一發票已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換句話說,中獎的統一發票是不能領取獎金,請外籍旅客特別注意。

代外籍員工繳捐 依聘僱契約得列費用



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自99年3月12日起,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辦暫繳申報 依會計年度而異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王小姐來電詢問:何時該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稅款的繳納方式有哪些?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若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若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止,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繳納暫繳稅款的方式可採現金繳納或轉帳繳稅,並請多利用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方便又省時。


房地買賣國外簽約 須依法繳納奢侈稅

房地買賣國外簽約 須依法繳納奢侈稅

民雄鄉王小姐問:我今年7月若將去年購入的一處位於嘉義的房地賣給外國友人且在國外簽訂買賣契約,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額又該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凡出售訂約日訂在6月1日(含)以後,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均須繳納特種貨物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若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一年至二年以內者稅率為10%。

【2011-08-17/經濟日報/A21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公司拒代扣工會會費 違法



新勞動三法今年5月1日上路,不到90天,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做出首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昨(17)日宣布雇主代扣企業工會會費,不因新工會法的實施而影響效力,現行800多家企業工會都可援引這項判例,讓工會運作順利不受阻撓。


勞委會不願證實本裁決案對象,但大同工會理事長林進勇證實是申請人,指控資方刻意曲解新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分別在今年4月11日及19日口頭、發函告知申請人,未取得工會會員書面同意前,將在5月1日停止代扣會費,違反新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


大同表示,與工會對今年5月實施新版工會法僅對「經會員同意」部分有不同認知。


台北市勞工局認為「工會會員同意」應為明示或默示,宜由司法機關或行政院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為宜。本公司絕對尊重主管機關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開會後認定,大同過去多年進行薪資代扣工會會費,此同意權的行使與新工會法立法意旨相同,不宜以公會法修法為由,拒絕執行代扣,因此判定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而敗訴,工會勝訴。


裁決委員會要求,大同收受裁決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工會做出停止代扣100年4月30日前入會會員費,也不得在工會每月發薪日前,停止代扣工會4月30日前入會會員前1月份會費及交付工會的行為。


此外,裁決委員會附帶要求大同,收到裁決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月在發薪日起七日內,應向勞委會陳報當月代扣會費情形。雙方若有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孳息他益信託 稅事快搞定


稅捐單位課稅新函令,加上台灣存託憑證(TDR)市況冷卻,第二季銀行承作的有價證券信託業務,罕見的出現衰退現象,足足比第一季減少100多億元,稅捐單位認定標準不明確,已對信託業者造成困擾。


根據信託公會最新出爐資料,今年第二季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金額下降至2,795億元,比今年第一季的2,910億元,減少4%,也是最近幾年罕見出現衰退現象。


信託業者表示,TDR市況冷卻,投資人不再熱情追價,加上台股回檔修正整理、主管機關嚴控TDR等因素,今年上半年不少TDR緊急喊卡或暫緩發行,連帶使得透過信託機關辦理相關業務的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量大受影響。


財政部日前一項有關「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的課稅新規定,也讓股票信託業務的推動受到阻礙,業者希望稅捐機關趕快訂出較明確的課稅執行標準,讓股票信託業務可以「止跌」。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主要是將孳息部分,以子女為受益人,必須課贈與稅;但簽訂契約時可能不知未來的配息會是多少,因此,財政部多年前規定,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課稅。


因郵局一年期利率相對低,不少大股東紛紛透過此股票信託節稅。


財政部發函明訂,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已知公司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稅,不應再按郵局一年定存利率核課贈與稅。且先前已知公司配息後,仍依稅負較低方式先課贈與稅者,還必須補稅。


業者表示,原本大股東做孳息他益信託的用意,就是要避免股息要併入所得課稅,適用更高稅負,所以透過孳息他益信託,並依較低的收益率(郵局一年定存)課贈與稅,財政部新函令發布後,等於失去節稅效果。


信託業者說,稅捐機關訂定新課稅規定,業者沒有意見,但股東已知悉配息資訊的時間點,要如何認定,稅捐機關必須把遊戲規則講清楚。


公會:以股票除權息日為準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新的課稅規定上路後,如何認定辦理股票信託的股東,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已知道配息?對於信託業者建議的以除權息日作為課贈與稅認定時點,財政部已請台北市國稅局彙整研議中。


信託業者表示,信託公會已將業者的建議,提供稅捐機關參考,目前正由台北市國稅局彙整意見中。


有關「知悉」配息的認定,信託業者建議,以除權息日為準。


業者表示,除權息日代表股東已收到當年度的收益,因此從除權息日後簽訂的信託契約,代表股東還無法知悉明年度的配息會是多少,這類「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就可以依原規定課贈與稅。


信託契約期間方面,過去實務上,稅捐機關也希望信託契約的期間不能太短,例如不得少於三年等,才算是真正的股票信託,而不是只為規避稅負,但各稅捐機關的要求又不同。


信託業者表示,如果股東簽約後,到了第四年,稅捐機關又不認同,要求補稅時,對委託的股東、對信託業者都會造成不必要困擾,因此希望財政部明訂清楚信託期間,讓股東跟信託業有所遵循。


機關支出未達標想免稅 結餘款使用須送審



嘉義市郭小姐問: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如何才能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如果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應擬訂當期結餘款之使用計畫書,連同當期決算表及申請公文,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查明並同意後,會直接函請財政部同意,並由財政部函復機關團體,才能免納所得稅。該分局提醒,報經核可計畫,一定要按計畫執行,若有未依其報准計畫使用者,國稅局會依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資料 停業仍應申報



屏東縣杜小姐問:99年度3月初辦理停業一年,當年度並無營業收入,且無上年度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是否可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經查該公司99年度停業,無營業收入及上一年度無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逕行核定,並無應納稅額及怠報金情事,惟該公司於99年度繳納經稽徵機關調增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應即計入該筆金額,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


美加強查稅 雙重國籍者當心


美國財政吃緊,美國稅局近期將持續針對持有綠卡的雙重國籍者以及居住在海外美國籍人士的海外來源所得加強查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周思齊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須針對自身情況,選擇最有利的申報方式,以免背負逃漏稅刑事責任風險。







圖/經濟日報提供

美國稅局近年動作頻頻,除了主動追查,也訂出階段性計畫,讓美國納稅義務人自動揭露海外帳戶。只要納稅人主動揭露並補稅、繳納罰鍰,再次入境美國時,便可免除逃漏稅的刑,不必受牢獄之災。


美國2月宣布實施2011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OVDI),周思齊表示,如欲加入計畫的美國藉人士,須準備非常繁雜的文件,對未揭露境外帳戶申報表(FBAR)罰鍰,高達帳戶最高餘額的25%,等於是將四分之一資產上繳美國國庫,許多長期居住在台灣的雙重國籍人士卻步。


稅局6月時修正OVDI條款,符合一定條件,逃漏稅罰鍰可由25%降低為5%。但這些條件十分嚴苛,周思齊說,很少台灣持有綠卡者能符合條件。


修正後的OVDI條件,包含沒有境外帳戶或極少更新帳戶資料、每年沒有提領超過美金1,000元以上,或者不清楚自己有美國籍、每年美國來源所得在1萬美金以下等。


周思齊說,美國納稅義務人應深入瞭解各種稅局釋出的方案,根據個人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方式,藉由此計畫將過去的短漏報妥善處理。


周思齊指出,持有美國籍者如符合OVDI條件,建議可加入計畫,補稅並繳納帳戶餘額25%或5%的罰鍰,免牢獄之災,也可自由進出美國。


如不加入OVDI計畫,周思齊也建議主動申報補稅。雖納稅義務人可能面臨高達帳戶餘額50%或美金10萬元(二者取其高)的罰鍰,但舉證責任在美國稅局,處罰較難成立。


OVDI計畫將在8月底截止,如無法在截止日前完備所有文件,也可採書面方式向美國稅局申請最多三個月延期。周思齊指出,根據2009年第一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的經驗,美國這次也有可能將截止日延後到10月底。


美國追稅/短漏紀錄清乾淨 明智之舉



美國政府日前提高舉債上限,將大幅刪減預算支出,為了彌補財政赤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周思齊認為,美國除了重手追稅,預計還將調高稅率,以彌補財政缺口。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將在2013年上路,美國稅局將跳過各國主管機關,直接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簽屬「外國金融機構協定」,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具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資料,全面揭露收入、所得、資本利得。


根據FATCA,只要金融機構在美國有資本操作,如買公債、設分行等,就得簽署協定,否則將落入金融機構在美國資本利得強制扣繳30%的懲罰性課稅規定。


周思齊指出,如果台灣金融機構順利配合美國FATCA,在台美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的海外來源所得資訊將會無所遁形,美國稅局更有理由針對逃漏稅行為祭出重罰。


另外,周思齊指出,美國財政吃緊,未來美國人稅負只會越來越重,預計明年美國總統大選後,政府將著手討論新一波調整稅率政策。


美國總統歐巴馬去年12月與美參眾兩院達成協議,保證2012年底前,暫時不調高稅率。周思齊表示,消息指出,2013年起,美政府可能會增稅,聯邦個人最高所得稅率從35%,調回小布希時代的39.6%;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則從15%調高到20%。周思齊表示,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未來美國稅負只會越來越重,早日補申報,將短漏紀錄清理乾淨,才是明智之舉。若希望未來高枕無憂,也沒有美國財產和商業考量,可考慮放棄美國籍、填寫稅務申報切結書。

稅務問答/學校宿舍費列報 憑註冊收據影本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問: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該所又說,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列報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款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一、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稅務問答/個人建屋出售 免課奢侈稅



新北市淡水區徐先生問:個人興建房屋出售,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100年6月1日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係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徵。且為符立法精神,並將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及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等11項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房地予以排除課稅。因此個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問答/外銷未回收貨款 列損須催收證明



台中市王小姐問:外銷貨物未能收回貨款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認列為外銷損失。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依該規定,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稅務問答/發票收執聯遺失 不能以影本領獎


屏東市王先生問: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慎遺失,有其他補救方式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中獎人僅能以統一發票收執聯向發獎單位領獎,尚不能以存根聯或扣抵聯或收執聯影本領獎。民眾購物如取得紙本統一發票,應注意保存發票收執聯,以憑對獎及領獎。該分局同時建議消費者,至使用電子發票之商店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即可避免中獎發票遺失之風險。


塑毒品報廢 向稅局報備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遭塑化劑汙染而必須報廢銷毀的原料或製品,必須請會計師盤點,不想花錢請會計師盤點,則須向國稅局報備。如果廠商擔心聲譽受損,無聲無息自行銷毀,將來無法列報損失。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昨(9)日表示,國稅局接到報備後,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無須派員勘查監毀,直接書面審核即可。書面審查金額上限原訂為300萬,現在提高為350萬元。


但廠商不能為了逃避盤點,分批報備,特地將每一批毀銷金額控制在350萬元以下。官員說,當廠商第二筆毀銷金額報進來之後,國稅局會把其第一筆金額調出來,一旦合計超過350萬元,那麼第二筆銷毀或接下來的各筆,也可能會派員勘查監毀,不管其單筆金額沒有超過上限。


塑化劑風暴在商品架上已經平靜了,而受汙染製品仍須後續處理。由於必須銷毀,對廠商而言,損失已無可避免。如果銷毀後無法取得報廢損失認定,在稅上又損失一重,可謂雙重損失。


官員指出,取得報廢損失認定不難,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廠商要掌握幾個關鍵點,第一,要在事實發生30日內報備,所謂事實發生不是指銷毀這個事實,銷毀了,什麼也盤點不到,事實發生是指事件發生,指受汙染的事實發生。如果超過30日,逾期了,國稅局也不給予報廢損失的認定。


第二,要向國稅局報備商品報廢,國稅局可以書面審核,也可以派人在銷毀現場盤點,並看著其被銷毀。如果已有往來的會計師,也可以不向國稅局報備,而請會計師盤點,國稅局也認可會計師的報告。總之,要找國稅局認定、或找會計師認定,不能廠商自己認定。


勤業眾信專欄/企業重整 可從整合債權著手



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實務上,常見債務人濫用重整程序的緊急處分裁定威脅債權人,或債務人迫於債權人之訴追而聲請重整者。


公司法重整程序常耗費多年,若重整失敗,徒然浪費時間。即有A公司於民國74年進入公司法重整程序,直至95年才被裁定終止重整並破產,共歷時21年,這段期間債權人一毛錢也沒收到。所以公司法重整的缺乏效率常為人詬病,金融機構也多不支持債務人聲請重整。


為提高依公司法進行重整之效率,90年11月12日修訂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冀望由此修訂,讓不具重整價值的公司加速退場,回歸重整制度的真意。


縱使多加了前述退場機制,法院對重整案件審理仍非常謹慎。根據統計,向法院聲請重整的123件案件中,法院總共只准許了其中的16件,其餘均遭法院駁回或自行撤回,核准比率僅13%。可見單單要獲得法院核准進入重整程序,就具相當的困難度,更何況是經過冗長複雜的重整程序以完成重整。公司法重整絕非萬靈丹,但常常是企業在財務困難下不得不的決定。


不過按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司法重整的先決要件必須為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是具備一定財務條件者,眾多規模較小的企業並不符合這基本門檻,連最後一搏的機會都沒有。然而,若不經由公司法重整程序,仍有其他依現行法規而可以達到和依公司法進行重整類似之效果。此即為依據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只要達到法定比例,縱使未經所有債權人同意,其決議對所有債權人仍具法定效力。這樣的處理方式,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而不欲以公司法重整者,亦適用之。


以往所知道的依公司法重整案件,多是由重整公司的角度,看企業如何排除重重阻礙浴火重生的過程。以下的個案不循往例,而著墨於新經營團隊如何利用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順利取得經營權之策略,或可供處理重整事務時之參考。


B公司是一家營運相當穩健的公司,惟被經營者掏空數十億元,財務狀況極為險峻,並因而嚴重影響公司經營。B公司依公司法聲請重整,欲引進新經營團隊注入新資金。對於一個如B公司般原本經營穩定的公司,經過債務折減後,自然吸引許多投資人競逐。因此,新經營者由第三者隱名收購不良債權,積極參與並影響債權人會議。其重整計畫最後決定,以投資金額最高者取得經營權,投入的資金部分償還負債、部分供營運之需。縱使帳面上,新經營者以較高的代價擊退對手取得經營權。但是因為新經營者擁有債權,新資金投入後,部分投資金額還是經由清償債務並配合減資的方式回流到新經營者手中,新經營者實質上並沒有付出較高的成本。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總經理陳威宇、副總經理池亭樟)まるごと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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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補稅提訴訟 稅法教授敗訴


在東吳大學教稅法、行政訴訟法的人事行政局前局長陳清秀,被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一萬多元;他打行政訴訟主張教授的薪水應屬「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百分之卅必要費用再計稅,被判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對陳清秀的補稅處分,並未違法,相關規定縱有改善空間,也屬立法範疇。上百名納稅人曾引用陳清秀所著「稅法總論」等書內容打官司,不過當陳親上法庭提出學術主張,法官卻未採納。


陳清秀申報2008年綜合所得時,列報東吳教書的收入有57萬餘元,被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11萬餘元,要求他補稅一萬四千餘元,他不服複查未獲變更,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陳清秀援引德國法律及通說,主張他在東吳專任或兼任所得的「教學服務報酬」,不是薪資所得,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百分之卅的支出費用,餘額再計入所得納稅。


陳清秀說,為準備授課內容,他必須添購國外圖書資料、聘助理、參加國際研討會,這些都是他投入的成本;如果不准扣這些成本,單純以收入為課稅對象,有違憲法特別保障教師的精神。


另外,每周只有幾小時的兼任課,他和學校之間屬於「委任」,非僱傭關係,所得也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但法官認為,陳清秀以提供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這和必須自力營生、自負盈虧的「執行業務所得」不同。


法官也認為,考量納稅人在工作上有成本支出,我國稅法對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額」的規定,這部分將來有無修正改進的空間,屬立法決定;但現行規定並未違憲。


本案訴訟金額低,為簡易訴訟,陳清秀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才有獲准上訴機會。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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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商品價已含營業稅 發票不可外加



嘉義市高小姐來電詢問:消費購物時,店內陳列商品標價是否內含營業稅,索取統一發票是否需外加5%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也就是店家陳設商品所標示價格,已內含營業稅,不需再外加營業稅5%。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民眾,消費購物時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除協助政府防止逃漏外,自己也有中獎機會,共創繁榮社會。


稅務問答/固定資產閒置未用 按成本攤提



台南市溫小姐問: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舉例來說,甲公司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99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