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水區王先生問:收取加盟金是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鹽水區王先生問:收取加盟金是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布袋鎮林先生問: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業稅法修正前,「菸品健康福利捐」非屬營業稅稅基,是以營業人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係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並未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列入銷售額內計算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修正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台南市楠西區江小姐問:電子發票也可以捐贈給社福團體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電子發票可以捐贈給社福團體,捐贈方式除了試辦商店於開立電子發票時,經消費者表達捐贈意願後,即將電子發票兌獎權利移轉與其合作特定社福團體外,民眾亦可至統一超商設置之ibon、萊爾富便利商店設置之Life-ET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辦理捐贈發票設定。社福團體可以以XCA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由該平台提供對領獎服務。
嘉義市林小姐問:合夥改獨資是否應辦理清算或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並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林先生問:選舉將至,想捐款給支持的候選人及政黨,我是中小企業的老闆,聽說以公司或個人的名義捐贈給政黨及候選人有不同限制及捐贈扣除規定,請問相關規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或公司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候選人的每年捐贈限制,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10萬元,公司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公司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此外,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30萬元,公司不得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60萬元,公司不得超過600萬元。
要注意的是,申報所得稅時,政治獻金可作為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的扣抵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的20%,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公司方面,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捐贈時要注意上限,免得報稅時無法扣抵。
至於捐贈政黨還有額外限制,必須捐給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2%的政黨,政治獻金才能依法扣除。此外,政治獻金法也規定,特殊條件的個人及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例如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公司或未具選舉權的人等。
林先生在捐贈政治獻金前,應考慮捐贈的政黨或候選人及捐贈金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考量個人或公司的所得狀況,才能於支持政黨及候選人時,也享受節稅效果。
新北市中和區章先生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服,申請復查期限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該所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是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
彰化縣伸港鄉唐小姐問:出售緩課股票是否應申報?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部分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移轉緩課股票屬證券交易所得;致出售緩課股票時,未計入當年度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處罰。該分局說明,緩課股票是公司盈餘轉增資所配給股東的股票,在取得的當年度暫緩課稅,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面額部分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課稅;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如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之時價申報。
雲林縣二崙鄉邱小姐問:商品發生自然損耗,是否可列報「商品盤損」科目?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商品盤損是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會計制度健全,對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倘因計算錯誤、遭竊、贈送他人或製造過程產生不良品自行廢棄等其他原因,皆不能列報商品盤損。至於商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不能出售,請另依商品報廢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淡水區張小姐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有女兒A君,A君於民國100年7月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甲君贈與400萬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萬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兩人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政府推動家長有薪照顧假,但家長請無薪育嬰假就不能領育兒津貼。內政部明年元旦起將發放0到2歲育兒津貼,估計有14.2萬個幼兒受惠,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13)日表示,全案已報請行政院核定,發放的前提是父或母一方未就業。
根據內政部報院的發放資格,父或母一方未就業是發放必要條件,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發給5,000元,若剛好是兩個,一個月發給1萬元;中低收入戶每名每月發給4,000元;一般家庭每名每月發給2,500元,加上一個排富條件,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超過20%(含20%)不能領。
簡太郎表示,該案無須行政院會討論,只要立院通過約34億元育兒津貼的明年預算,政院就可核定發放辦法。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指出,預算只有約34億元,無法發給所有的0到2歲的幼兒家庭,所以要排除較具經濟能力者,如果父母雙方都就業,被視為較具經濟能力者。 張秀鴛說,投保勞保被視為有就業。請育嬰假不管是有薪還是無薪,只要仍投保勞保,就被視為就業。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新營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列報職工福利?抑或屬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營利事業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係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所不同,均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而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淡水區張小姐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有女兒A君,A君於民國100年7月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甲君贈與400萬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萬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兩人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屏東市賴太太問:其配偶剛過逝,遺有銀行保管箱尚未開啟,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保管箱,但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一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不得開箱。該分局表示,必須俟稅務機關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後,才能將保管箱內遺物領出
中壢市張先生問: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如有所得,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若有買賣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如有損失,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嘉義市劉先生問:99年度出售嘉義市房屋一棟,因無法提出購入相關證明,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提示成本證明者,可按財政部每年公告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申報,即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房屋所得額標準。劉先生於99年度出售座落於嘉義市房屋一棟,若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13%,就要申報13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賦稅署將於年底公布明年(10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等,由於過去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平均數漲幅不大,相關額度將維持不變,102年5月報稅時,納稅人將享受不到減稅好康。
所得稅法規定,只要CPI平均漲幅超過3%,扣免額就會根據CPI漲幅調高額度。財稅官員說,101年的扣免額是否調整,是根據99年11月到100年10月的平均CPI計算,和最近一次調整年度的平均CPI相比,如果漲幅超過3%就會調整。
主計處上周公布9月CPI為107.2,99年11月到100年9月的CPI平均數106.6。最近一次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和身心障礙扣除額是98年度,當年的CPI平均數為105.11,兩相比較CPI漲幅只有1.4%(106.6-105.11/105.11),遠低於3%的調整門檻。
最近一次調整課稅級距金額是99年度,當年CPI平均數是104.64,CPI漲幅1.87%(106.6-104.64/104.64),也不到調整門檻。
主計處11月初才會公布10月的CPI,但因為統計到9月為止,101的CPI平均數和最近一次調整扣免額、級距金額的CPI相比漲幅有限。官員說,除非10月CPI「破表」,否則101年扣免額調高的機率微乎其微,也就是說,民眾102年5月報稅時,將享受不到減稅利益。
賦稅署官員表示,100年度的免稅額是8.2萬元,年滿70歲則為12.3萬元;標準扣除額7.6萬元,夫妻是15.2萬元;薪資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都是10.4萬元。
新北市新店區王先生問:「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此為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新營區陳先生問:個人取得仲介買賣之介紹佣金是否應課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個人取得仲介買賣之介紹佣金,應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如涉嫌短漏報仲介所取得之佣金所得,因而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將補稅送罰。一般民間土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交易者,介紹人可自買方或賣方獲得介紹佣金,取得該項佣金之個人,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項所得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中申報納稅,若漏未申報仲介土地買賣之佣金收入,係違反所得稅法規定,除依法補稅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漏報仲介之佣金收入,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日後出售獲配房屋即視為是營利行為,財政部規定,除須辦理營業登記外,出售房屋時須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經常在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發現有建商與個人合建分屋,提供土地的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並誤以為只須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結果遭到處罰。
財政部強調,這類被歸類具營利行為的房屋出售獲利者,縱使自動在年度時報繳個人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仍要被補稅處罰。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的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屬個人,且是以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僅繳納個人綜所稅外,財政部說,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的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納稅人A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在95及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銷售額高達5,261萬餘元,國稅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提供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其中,僅營業稅即開出263萬餘元補稅單,並加處一倍罰鍰總計共526萬元。
納稅人A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主張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有違法也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可免罰並提出行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概念不一致,財政部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應無疑義。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後年五月申報明年綜合所得稅時,家中有五歲以下的幼兒,只要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二(含)以下,可享有每人每年二萬五千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如果家中有一個五歲以下幼兒,依不同的稅率,報稅時將可少繳一千二百廿五元到三千元所得稅。
圖/聯合報提供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幼兒,家長在一百零二年五月報稅可享受減稅好康。
財政部賦稅署統計,全台估計超過卅萬戶家庭受惠,每年稅收損失約三億五千萬元。
我國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問題,為提高生育率,行政院提案修訂所得稅法,希望透過稅負減免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鼓勵民眾生育。不過,修法案昨天面臨朝野立委質疑,針對適用年齡、是否排富等關鍵議題,與財政部長李述德激烈交鋒。
李述德指出,財政部在「減稅與補助不重複」、「排富」和「簡便」等原則下,原本規劃給家中有二到五歲幼兒、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下(所得淨額低於一百一十三萬元)的納稅人減稅優惠。
然而,行政院版本面臨國民黨立委在內的多名立委質疑,包括費鴻泰、賴士葆等立委都主張減稅範圍應擴大到五歲以下,同黨的盧秀燕則大幅「加碼」到六歲以下幼兒,更力推取消排富;盧秀燕指出,人口政策不應排富,更何況現行教育特別扣除額也沒有排富條款,幼兒沒道理被歧視。
財政部和立委各有堅持,法案在協商過程中一度陷入僵局;但由於政府已將少子化列為國安議題,最後李述德和盧秀燕各退一步,敲定把適用對象擴大到五歲以下;但維持原先的排富條款,除了只限百分之十二以下稅率的納稅人,也排除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適用最低稅負制的民眾。
原本政院版的排富條款還有「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中央政府機關二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的限制,最後也被立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