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報秘書/自益信託

閱報秘書/自益信託:

「信託」是一種多元化的財產管理制度,經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給管理人方式,由管理人在為特定人利益或目的下,管理或處分財產,藉此達到財產保護、增值及節稅等功能。信託因為受益對象不同,大概可分成三種型式: 自益、他益及公益信託。


「自益信託」是指以委託人本人為受益對象所成立的信託契約,受託人與受益人均為同一人。信託目的是為了本身收益,委託人也就是信託財產的最終所有人。因此,在自益信託契約下,信託財產只是形式移轉,沒有產生實質財產移轉,目前並不課徵移轉稅、贈與稅或所得稅。


受託人每年因運用信託財產產生的所得時,也非屬受託人的所得,要歸屬為委託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債權法拍屋 二年內賣出要稅

債權法拍屋 二年內賣出要稅:

台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因債權而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經其他債權人提出拍賣,因避免損失過大,乃於法院拍賣時承受該不動產,是否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果拍定人以債權人身分取得法拍屋,其「取得」時,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種銷售稅),惟嗣後於兩年內賣出,未符合特種銷售稅第5條規定,則應申報繳納特種銷售稅。又持有期間兩年內計算,係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兩年內。


營所稅暫繳 依會計年度申報

營所稅暫繳 依會計年度申報:

屏東縣內埔鄉楊先生問:何時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稅款繳納方式?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應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會計年度若採歷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若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歷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止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


暫繳稅款的繳納方式,可以採用現金繳納或轉帳繳稅,並請多利用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

重購自宅辦自益信託 可退稅

重購自宅辦自益信託 可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後,將自用住宅土地辦理自益信託者,財政部同意,只要地上房屋有自益信託的委託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並供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同時,重購土地並且已經辦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辦理自益信託,符合相關條件者,亦免視為移轉不動產,可免遭到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政府為協助民眾換屋,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者,只要符合四大要件,其因出售原自用住宅所繳納的土增稅即可申請退還,包括:


一、需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即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需在該地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營業行為;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要在二年內完成登記;出售及重購土地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且申請退稅時,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


二、依照稅法規定,獲准退稅後,五年內不得移轉,否則稅捐機關有權追回退稅。


三、政府提供民眾換屋的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也同意延伸至信託行為。財政部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地上房屋如有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辦好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供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並符合土地重購退稅規定者,即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四、重購土地如已退還土增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有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原本應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但是,財政部也同意,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相關重購退稅要件時,因屬自益信託,其財產移轉並非實質移轉,與一般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後,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情形不別,可免向納稅人追討退稅。


過世前二年 贈與併入遺產額

過世前二年 贈與併入遺產額:

嘉義市楊先生問:因其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一筆土地給他,遺產稅申報是否要申報該筆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當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IFRS明年開帳 後年上路

IFRS明年開帳 後年上路:

行政院會周四(15日)將聽取「國際會計準則 (IFRS)」接軌報告,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昨 (11)日表示,第一階段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金融業明年元旦將進行IFRS財務報表開帳,102年起正式接軌上路。


李啟賢指出,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將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記人及代理。


李啟賢說,第二階段是非上市上櫃與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應在103年起進行IFRS財報的開帳,104年起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二階段得自願提前適用。


銀行局長桂先農強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初步決定國際會計準則第九號公報(IFRS 9)「金融工具」將延到2015年實施,IASB在11月才能定案,金管會屆時將配合調整,與國際同步。


金管會日前宣布啟動IFRSs元年,由於牽涉各行各業財務報表重大變革,也涉及跨部會如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和教育部等業務,行政院會周四將聽取金管會報告。

稅務問答/大陸學費 教部認可得扣除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屏東市唐先生來電詢問: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兒子已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唸大學,有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可不可以列報當扶養親屬?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100年7月20日臺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函解釋,若納稅人子女於99年9月3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學校繼續就讀者,納稅人自辦理99度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稅務問答/子女婚嫁 贈100萬元內免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臺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父母在子女嫁娶時贈送多少金錢以內不用繳贈與稅?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98年1月23日以後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贈與。



稅務問答/職災賠償 依法免課所得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雲林縣虎尾鎮吳小姐問: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幼兒扣除額 明年將上路


獎勵生育,最快明(101)年元旦起家戶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家有2歲到5歲幼兒的家庭,後(102)年申報所得稅時,將可享有每名幼兒2.5萬元的特別扣除額減稅優惠,預估全台24.3萬戶受惠。

為補足現行政府人口政策缺口,行政院會昨(8)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新增幼兒特別扣除額,列立法院新會期優先法案,希望能儘速完成立法,讓96年至99年出生的子女,明年起就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適用綜所稅稅率5%的家庭,每育有一名2至5歲幼兒,全年可減免的所得稅是1,250元;適用12%稅率家庭,全年可減免的所得稅則是3,000元。全國符合條件的家庭共有24.3萬戶,減稅利益達2.32億元。


國庫祭出逾2億元減稅利益鼓勵生育,但並非家有2到5歲幼兒的所有家庭都可以享受減稅,財政部強調,幼兒扣除額有排富及避免雙重減免的條款。


排富條款有三,一是適用綜所稅稅率20%以上家庭;二是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適用最低稅負制者;三是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二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


財政部補充表示,政府明年將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措施,因此,以2至5歲幼兒可享有特別扣除額為例,符合條件的家庭,約有四個年度可以享受減稅。


如果幼兒免學費措施適用年紀再向下延伸時,每延伸一年,幼兒特別扣除額的減稅優惠年度,即會同時縮減一年。


行政救濟案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補稅加罰爭議

我國所得稅係採兩稅合一

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而為一,營利事業分配稅後盈餘給股東時,一併將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透過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如股東為個人,即可以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抵繳應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股東),除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但書規定分配未分配盈餘稅款(為利案情單純化,此部分暫不列入本文探討範圍)外,餘均不可用以抵繳其應扣繳稅款。如果營利事業因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至第66條之6之規定而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之超額分配情形,將遭稅捐機關除限期補繳外,還要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以下罰鍰。

實務上常見超額分配情形,如:虛增股東可扣抵帳戶金額、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導致超過規定之比率上限等,究其原因多屬營利事業無心之過,營利事業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惟營利事業因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以致補稅加罰之爭訟案件不勝枚舉,但若是股東為外國股東,且未以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抵繳其應扣繳稅款,是否應補稅、處罰,於實務上更屢生爭議。

爭議介紹

茲舉一例說明本文探討之議題:

A公司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0元,98年5月27日繳納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200元,至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98年6月30日止,A公司可供分配之可扣抵稅額為200元,惟A公司申報分配25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款50元。

情況一:A公司股東100%為台灣股東

A公司

正確分配 A公司

超額分配

股東應納稅額 400 400

減:可扣抵稅額 (200) (250)

股東自繳稅額 200 150

情況二::A公司股東100%為外國股東

A公司

正確分配 A公司

超額分配

股東應扣繳稅額 400 400

減:可扣抵稅額 (0) (0)

股東淨扣繳稅額 400 400

情況三::A公司股東50%為台灣股東,50%為外國股東

A公司

正確分配 A公司

超額分配

50%台灣股東

股東應納稅額 200 200

減:可扣抵稅額 (100) (125)

股東自繳稅額 100 75

50%外國股東

股東應扣繳稅額 200 200

減:可扣抵稅額 (0) (0)

股東淨扣繳稅額 200 200

由前列情況一至三可看出,無論是持有100%或50% A公司股份之外國股東,均未享有A公司超額分配稅款之抵稅權,即自始未損及國庫稅收,未產生逃漏稅款之情形,稅捐機關得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核定A公司對於外國股東超額分配(未含未分配盈餘稅額部分)補稅及處罰,乃本文以為當務之急應探討議題。

法令介紹

稅捐機關一旦查獲營利事業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相關法令依據如下:

議題一:對於外國股東超額分配(未含未分配盈餘稅額部分),營利事業應否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如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至第66條之6規定情形之一者,稅捐機關就營利事業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是以,目前實務上對於外國股東超額分配(未含未分配盈餘稅額部分),營利事業將遭稅捐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限期補繳超額分配稅款。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1.9月號】

IFRS元年/噸位稅 影響稅前盈餘

為吸引國輪回籍,今年我國開始實施海運噸位稅,航運業者明(101)年5月報稅,可用噸位稅代替營所稅。但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噸位稅的性質不能再算成「所得稅」,可能影響海運業者「稅前盈餘」表現。

為刺激經濟,目前許多海運興盛的西歐國家祭出租稅獎勵,允許航運公司以噸位稅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


噸位稅是以「船舶噸位數」計算稅額的制度,不論海運公司是否賺錢,都要繳交固定稅額。根據我國所得稅法,海運業者可選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可選擇採用噸位稅。


不過,接軌IFRS後,噸位稅這筆支出,在財報中不能再當成所得稅。根據IFRS的IAS 12「所得稅」公報,只有企業總體所得為基礎的稅額計算,才能在IFRS財報中認作所得稅;噸位稅制度是根據公司資產(船舶的噸位數)來計算稅額,每年稅負支出不會依盈虧而有改變,不能算是「所得稅」,在財報中須改列成本費用。


會計師指出,對海運業者來說,採用噸位稅,雖可省下近九成的稅負,但這筆稅務支出在財報改列費用,卻可能讓稅前盈餘數字下滑,但稅後純益不受影響。

IFRS元年/航空業 營收將打折扣

IFRS元年/航空業 營收將打折扣:

航空公司常見的「買機票、累積哩程數」行銷手法,國內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財報「收入」認列方式將改變,衝擊航空業者營收表現。


航空業為獎勵客戶,常以累積哩程兌換免費機票。哩程數在財報上的現行記帳方式,是機票賣出多少錢,就認多少收入,同時在負債中認列一筆哩程數的成本價值,待顧客上門兌換免費機票時,將負債消去即可。


IFRS則認定,哩程數發放並非「負債」概念,而是在機票收入總金額中,拆分本次航程價值、未來可兌換的哩程價值。IFRS規定,公司要從收入中扣掉一小部分哩程的價值,等到消費者兌換後,才能入帳、在收入中實現。


例如一張機票價格為1萬元,該次航程只價值9,000元,剩餘的1,000元是累積哩程數的價值,航空公司只得先認列9,000元收入。會計師指出,雖然航空公司整體淨值、毛利沒有減少,但收入數字卻會減少。


會計師指出,航空公司如何計算哩程價值,是非常龐雜的大工程。


航空公司須分析的資料包括:過去已發放多少哩程數、哩程價值如何計算、過去哩程的兌換率等。業者須在系統資料庫中抓出歷史資料來分析,要花時間、金錢成本精算,程序相當複雜。


過去國內航空業者並沒有做這樣精算,會計師說,導入IFRS迫使業者必須精算這些哩程數的公允價值,未來機票定價可較為精準,對航空業者的業務帶來好處。


會計師指出,因應哩程數的認列改變,未來航空公司可能會縮短哩程數的兌換期限,使兌換率降低、哩程數價值也同步降低,對營收數字的影響就會變小。


IFRS元年/航運業 融資難度升高

IFRS元年/航運業 融資難度升高:

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海運與航空業者面對「租賃草案」與「折舊認列」二大困難,尤其前者若實施,可能增加航商的負債比,導致融資受困。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兩個月後公布租賃規範,預計2015年實施。會計師表示,現行會計準則有營業租賃與資本租賃。若資產的租用年數低於耐用年限的75%,為營業租賃;高於75%,則為資本租賃,財報中認列資產價值,合約中約定的租金總額也須列入負債。


航商為避免落入資本租賃、增加負債,都會刻意將租用年數控制在耐用年限的75%以下,這樣租船的租金支出,只要「給多少、認多少本費用」就好。








圖/經濟日報提供

但是,IFRS重視「原則」,租賃草案沒有區分75%的比率,全部租賃行為都要同時提列資產與負債。航運業者的資產和負債會同時上升,一來一往,淨利雖不變,但「負債比」將提高,恐怕會增加未來向銀行融資的困難度。


目前航運業常見航商大量租船後轉租出去的營運模式,假設航商向他人租船,一天須支付1萬美元租金,但轉租出去的收入卻只有一天3,000美元,IFRS時代,此為「虧損性合約」,須在損益表認列合約期間可能的損失。若租賃資產的租金行情下滑,且未來幾年都看跌,業者須提列的損失就增多。IFRS對資產折舊新規定,也將使航運業採用IFRS前幾年,折舊費用增多。IFRS規定,折舊須反映經濟實質,公司供營運用的固定資產,若有不同的組成成分,須照耐用年限不同,分別折舊攤銷。不同國內現行將一台固定資產(如一架飛機、一艘貨輪)包裹一起提折舊。


IFRS元年/壽險業 增值美夢落空

IFRS元年/壽險業 增值美夢落空:


國際會計準則(IFRS)上路,保險業淨值恐不會因持有大量不動產而有增加。會計師認為,業者可能僅讓少數不動產以市價入帳,填平IFRS造成的負數影響,大多數維持成本列帳,留待未來出售挹注淨值。

以持有不動產最多的兩大壽險龍頭公司—國泰人壽、新光人壽為例,其不動產增值利益,以市價評估,分別高達1,600億元與700億元,IFRS上路,不動產若以市價入帳,原本淨值可因此暴增,提振股價有很大幫助。


業者沒想到,金管會發明一套「全球創舉」,要求保險業不動產在IFRS開帳日若以市價入帳,增加的淨值,除填補因IFRS上路讓淨值減少的部分外,其他須同步提「責任準備金」,讓業者美夢落空。


金管會要讓保險業適用IFRS後,「淨值不增不減」,不要因為新的會計制度,讓保險業的財務報表大幅波動。如此一來,保險業也沒興致讓旗下不動產以市價入帳。會計師也預期,保險業絕大多數不動產,將仍選擇以成本入帳。


會計師指出,保險業持有的不動產,是旗下資產最肥的一塊,增值部分,原本放在「股東權益」項下,由所有股東共享。但金管會要求保險業須同步增提準備金,準備金放在「負債」項下,為所有保戶共享。


會計師說:「一塊肥肉原本是給股東吃的,現在金管會要求要端去給保戶吃,有保險公司大老闆會這樣做嗎?」


金管會委員林建智解釋,主要是為保險業財務穩健考量,畢竟壽險業還存有利差損,希望壽險業能厚實準備金。


一位會計師認為,金管會限制保險業將不動產重估多出來一塊淨值大餅保留下來,可保護保險業者未來遇到第二階段的艱難挑戰時,能夠有所準備,是穩健保守作法。








圖/經濟日報提供

IFRS元年/配合國際 IFRS 9延後

IFRS元年/配合國際 IFRS 9延後: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初步決定國際會計準則第九號公報(IFRS 9)「金融工具」將延到2015年實施,金管會表示,IASB在10月才能定案,金管會屆時將配合調整,與國際同步。


金融業者說,IASB突然宣布延後IFRS 9的實施時間,為符合金管會的規定,相關資訊系統調整早就開始進行,現在又要重新調整回去,白花一筆錢。外界十分關心,IFRS 9實施日期延後,國內企業是否可提前適用?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一旦IFRS 9確定2015年實施,希望金融業、一般產業都同時在2015年開始適用,不要提前採用,這樣投資人比較容易瞭解。


依據IASB發布的IFRS 9版本,與現行規定相比,是把金融資產從五分類(市價、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以成本衡量、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改為兩種分類(公允價值、攤銷後成本)。IFRS 9延後實施,對金融業算是中性因素。


IFRS元年/下階段 面臨殺手級公報


國內保險業者最擔心的保險合約第二階段(IFRS 4 Phase II),是目前爭議最多、影響保險產業層面最廣的「殺手級公報」,將導致業者須增提鉅額準備金。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為草案,預計今年底定案,最快2015年實施。台灣如「完全採用」IFRS,保險合約第二段階段也就必須與國際同步實施。日前金管會要求保險業者,投資性不動產以市價重估增值餘額,須同步提列準備金,就是要業者為第二階段做好準備。


一位長期簽證保險業者的會計師指出,預期第二階段上路後,折現率規範對保險業影響深遠。


草案規劃採「無風險利率」、流動性貼水,作為負債評價。但現在無風險利率偏低,國內業者過去多半賣出高固定利率傳統型保險,如真採無風險利率,台灣保險業者面臨提列鉅額負債準備金的壓力。


保險業還有盈餘波動問題。未來業者在每個發單日都必須以現時利率(current interest rate)來評估負債,因此利率變動,會影響損益表盈餘波動。


利率變動雖造成負債增大,資產也會同步增加。然而,國內保險業者大多沒有良好的資產負債管理,資產和負債有很嚴重不對稱情形。


會計師說,現在台灣資產獲利率實在太低,導致公司無法進行良好資產負債管理。未來如何尋找投資標的,讓資產和負債能夠相符,將是保險業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因無風險利率的帶來改變,未來保險業可能失去發行長期保險產品的意願,改為發行短天期產品。會計師說,以往這種長期保證二、三十年的儲蓄型保險產品會逐漸消失,並轉為推出投資型保單,讓保戶自行承擔利率變動風險。


IFRS元年敲鑼 明年財報開帳

IFRS元年敲鑼 明年財報開帳: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IFRS已成為國際潮流,我國企業如果採用IFRS,日後到國際上發行債券、股票、存託憑證,就不必重編財報。

陳裕璋說,企業只要在2013年如期編制IFRS財務報告即可,可自行評估決定作業流程、資訊系統,以及內部控制等制度的調整時程,逐步檢討修正,並不一定要一次到位,但籲請公司負責人正視、督促公司全力推動。


大會邀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前任主席大衛崔迪(David Tweedie)來台發表演講,外界關心美國與IFRS接軌動向,大衛崔迪表示,美國FASB與IASB持續進行準則整合,並朝向消除差異、調和公報內容,以及發布解釋等合作方式。他建議台灣應多在國際場合發聲,反映對IFRS的建議。


四家IFRS示範企業以99年度的財報做模擬轉換,昨天分享導入經驗,並將財報上傳至金管會證期局IFRS專網,供公司參考。


針對開帳數會計差異調整,台積電表示,影響較大的項目包含股份基礎給付、企業合併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但據金管會規定,前兩項皆可豁免,未分配盈餘稅則不能豁免。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指出,企業實質租稅負擔不會因採用IFRS而有不同,未分配盈餘增加部分是否加徵10%,則須視證交法修法進度決定。


電子產業上游廠商穎台科技表示,「揭露」的選擇讓他們很頭痛。因為揭露時面臨資訊充分性與公司保密之間衝突,穎台科技最終選擇只揭露會計處理的原則和方法,細部的數字(如不動產重估)則不揭露。


中華電信也詢問金管會,不動產重估價增值轉到保留盈餘部分,是否將限制分配?金管會表示,證期局正研議中,目前傾向適度限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百貨營收 將大幅縮水

百貨營收 將大幅縮水:

百貨業者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營收將大打折扣。專櫃銷售金額、周年慶「滿千送百」活動的兩大收入,前者只能認列實際抽成的收入,後者改歸到收入減少;公司淨值不變,但財報收入會大幅縮水。


現行百貨公司收入認列方式,先將全部營業額認列到「收入」,賣出商品收到全部款項,再收進百貨公司口袋。依照與專櫃合約,支付專櫃一定比例款項,此款項在百貨公司財報上認列為「支出費用」。


明年接軌IFRS後,百貨公司收入認列方式,將大不相同。IFRS對於收入認列的規則,非常重視經濟實質,規定十分嚴苛,如果業者並不負擔存貨風險、員工訓練責任,就不能視為本業營業活動而認作「業內收入」。


由於專櫃櫃位中的銷售人員(如化妝品專櫃的櫃姐、櫃哥)都是業者自行招募、自行訓練的員工,櫃位中的存貨屬於專櫃業者所有。百貨公司並不負擔這些商品的存貨風險,也不須代為訓練員工,只提供場地和基本的公共硬體設施。


IFRS公報規定,國內百貨公司經營型態,這種先收到口袋、再轉付給專櫃業者的款項,是屬「代收、代付」性質的收入,都不能認列在財報「收入」項上,只能將根據與櫃位合約而抽傭金額,認列收入。


百貨業者舉例,以前若專櫃賣出100元商品、百貨抽20元利潤,這100元全都可列入該百貨的營收、利潤則為20元,但IFRS上路後,百貨只能認列20元的營收,利潤一樣還是20元。


不過,百貨公司中少部分自營櫃位,如超級市場,由於百貨業者自行負擔進銷貨、庫存風險,其營業額就可全數認列百貨業者收入。


SOGO百貨、新光三越等「滿千送百」活動,過往認列到費用的「送百」,導入IFRS後,也將歸類到收入減少,收入數字將降低。


未來百貨類股業者周年慶期間,不能在媒體上宣稱這波促銷總體營收數字「衝上幾億」,必須發布與財報處理原則相同的數字,即收取到的淨額,以免誤導投資人、影響股價表現。







圖/經濟日報提供


業者應變 附註舊制算法

業者應變 附註舊制算法:





百貨公司周年慶「滿千送百」活動,檔檔營收創新高,明年接軌IFRS,禮券支出與折扣等,將在收入扣掉。
(本報系資料庫)

國內百貨業者表示,IFRS忽略台灣百貨業經營特色,重統籌行銷、打百貨公司形象牌,其實有很多前勤、無形價值,經營方式與許多歐美國家不同。

面對IFRS衝擊,各家百貨業者因應之道,就是在財報「附註」中,揭露依照會計舊制算法算出的總營收,供投資者參考。


百貨業者說,IFRS沒有規範台灣特殊經營模式,他們曾向政府、會計師事務所說明台灣百貨業的特殊之處,但為接軌國際,業者也只好照辦,忍痛讓收入數字縮水。


業者表示,美國百貨全都是自營櫃位,香港全是專櫃、僅收取租金。台灣百貨公司中的銷售櫃位,部分自營、部分專櫃,自營部分直接經營、專櫃部分包底抽成。對百貨業者來說,相較自營,專櫃可免去存貨、人事成本,專櫃又有其品牌形象,容易吸引消費者上門,所以台灣百貨業者逐漸調整經營策略,近年各大百貨的專櫃占比普遍比自營高出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