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金敗訴 須付30年股息

國泰金敗訴 須付30年股息:
中泰賓館創辦人林國長的次孫林命嘉,去年繼承國泰金控約397萬多股,因國泰金未支付林國長名下股票現金股利,林命嘉因而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判決國泰金須給付30多年的現金股利5,551萬餘元。
林國長在民國66年過世,家族三代間有數起爭產訴訟,林家人雖在94年簽下和解筆錄,但有部分仍在法院審理。
林國長生前投資購買國泰金股票部分,由林國長的次孫林命嘉繼承二分之一;他要求國泰金交付歷年來未發給的現金股利,但國泰金控拒絕,雙方打官司。
林國長生前累計投資與獲得國泰金分配股利的股權,至99年8月10日為止,共計397萬多股,目前市值約1.2億餘元;國泰金昨台股的收盤價為每股31.1元。
判決書指出,林命嘉於97年向國泰金申請變更將祖父名下股份轉至其名下;但國泰金認為,林國長的財產繼承人間曾簽下和解筆錄,林命嘉並非該次和解的當事人,不能以該次和解筆錄作為將林國長名下股權,變更登記到其名下的依據。
去年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依林國長所立的遺囑,未表明林國長投資國泰金的股份應歸屬哪個親屬所有。林國長過世後,家屬間發生爭產風波,相關當事人成立訴訟和解,同意林國長所立遺囑為真,並將在國泰金股票分割給林命嘉。
林命嘉去年又提民事訴訟,要求國泰金支付30多年來的現金股利,總計5,551萬餘元。但國泰金認為,只需要支付從林國長後代自94年和解到去年這段期間的現金股利2,500多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股票及股利皆為林國長遺產,林命嘉一併繼承其股票和股利,判決國泰金必須全數償還其現金股利。全案仍可上訴。目前國泰金尚未有回應。

圖/經濟日報提供

現增認股權轉讓子女 小心贈與稅

現增認股權轉讓子女 小心贈與稅:
李先生問:有人經營家族企業,想將股票移交給小孩,但又不願繳贈與稅,聽說可以讓孩子用較低的現金增資方式,取得公司較大的持股比率,只要沒有直接從父母親身上取得股票或現金,就可以避掉被課徵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如果子女以較低的現金增資方式取得股權,還是會被課徵贈與稅,甚至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一實際案例:甲公司為一家族企業,全體股東包括父母和甫成年子女2人,97年7月經股東臨時會通過發行新股6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但參與現金增資的股東僅子女2人,每人認股金額3000萬元。
國稅局分析甲公司增資前後的股權結構,父母同時放棄現金增資的機會,使子女持股比率大增;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3319元,超過面額的3倍有餘,顯見父母藉放棄認股權,實際將各自擁有的認股權贈與子女,最後經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贈與稅計1200萬餘元。
財政部在100年11月10日已公布「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解釋令,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或者公司發行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並不構成贈與行為。
不過,以下行為,稅捐機關可能會認定「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並主張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一、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二、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三、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且原股東放棄認股等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總而言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新股認購價格遠低於每股淨值,該增資股票對於每股內含股東權利將產生稀釋效果,如果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經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洽特定人認購時,等同將新股認購權利無償轉讓他人,即以迂迴方式達到無償移轉新股認購權給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許祺昌口述)

稅務問答/違約金 免課營業稅

稅務問答/違約金 免課營業稅:
新北市汐止區余小姐問: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屬銷售額範圍?是否核課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款外收取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內支付款項,因此事後乙公司除應支付貨款外,須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售價外加收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取消交易,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問答/營所稅逾期未繳 不適用擴大書審

問答/營所稅逾期未繳 不適用擴大書審:
潮州林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稅額,但無法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納,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除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正確行業代號調整為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外,尚須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者,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另外該所提醒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問答/金融卡線上繳稅 綜所稅補繳適用

問答/金融卡線上繳稅 綜所稅補繳適用:
台南市新化區翁先生問:最近收到國稅局補發的綜合所得稅補繳稅單,可不可以使用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方便多元繳稅管道,自今(101)年3月1日起凡經查(核)定開徵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款(含延期、零星或隨課開徵案件),只要在繳款期限內(限繳迄日加兩天,遇假日順延)繳納的案件,除了可使用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稅外,另增加晶片金融卡繳稅管道。該所指出,為因應上述新措施,採晶片金融卡繳稅須輸入資料,除原有四個欄位(即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自3月1日起增加第五欄位「期別代號」,納稅義務人如接獲國稅局查(核)定開徵上述稅目之繳款書,可持晶片金融卡,上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nat.gov.tw),點選線上繳稅,並輸入繳款書上「繳款類別」等五個欄位,即可完成繳稅。

自宅未設籍 不適用重購退稅

自宅未設籍 不適用重購退稅:
自用住宅一定要記得設籍,以免錯失退稅機會。財政部指出,申請重購退稅者,若已出售的自用住宅未曾有設籍記錄,將不符合退稅資格。
所謂「設籍」,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即有案例,一名納稅人因購入預售屋,至交屋時立即出售,日後並重購另一棟自用住宅,申請退稅時,因已出售房屋並無設籍記錄,錯失退稅機會。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可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價額超過原出售房屋的價額,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北區國稅局有一名納稅人甲,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國稅局查得甲是在93年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台北市預售屋一棟,96年交屋後立即出售,同年再購入板橋地區2,100萬元自用住宅。
由於重購的板橋自用住宅價格達2,100萬元,超過其已出售的台北市房屋,甲因此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不過,因甲在出售台北市房屋時,甲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均未在該房屋辦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國稅局因此按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29%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甲不服,主張出售台北市房屋實得價款不足購入板橋地區房屋,並無實質財產交易所得,要求撤銷課稅處分,但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稅務問答/自營視障按摩 免辦營業登記

稅務問答/自營視障按摩 免辦營業登記:
新北市新莊區華先生來電詢問:視障按摩業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除符合財政部賦稅署77年3月7日台稅二發第770044235函規定,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免辦理營業登記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視障按摩業者如有任何關於稅籍登記之疑義,歡迎來電洽詢,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小心!稅額試算書造假

小心!稅額試算書造假:
5月報稅季節,詐騙集團蠢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天揭露詐騙新手法,詐騙集團疑似寄發假造的稅額試算通知書,要求民眾郵政劃撥稅款到指定帳戶。國稅局特別叮嚀,4月23日後納稅人才會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而且國稅局不會要求郵政劃撥繳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近日接獲民眾反映,已收到國稅局寄發的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還要求提供郵政劃撥的繳款方式,「這都是假的」!
她強調,報稅繳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轉帳」3種方式,絕無郵政劃撥方式。
記者質疑,詐騙集團若可假造個人的稅額試算通知書,恐有個人資料外洩之嫌。李慶華說,這部分還待查明,但她也不排除詐騙集團可能假扮民眾,試探國稅局的真正作法;民眾若有任何疑問,一定要打去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
李慶華強調,各區國稅局在4月23日才會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民眾在此之前都不會收到任何試算通知書,預計讓所有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人可以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郵局也會留置15天供民眾招領。
她也指出,納稅義務人若同意稅額試算內容,可以書面或網路辦理回復確認,100年度也新增以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上網報稅方式。
李慶華說,為了便民服務,國稅局提供綜所稅試算服務,民眾經核對試算內容無誤,於5月31日繳稅截止期限前繳款即可;退稅案件沿用上年度申報的存款帳戶、採退稅憑單或經申請轉帳退稅至指定帳戶等方式,並無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ATM)辦理轉帳退稅的措施。
國稅局並宣布,民眾若採用自然人(金融)憑證於網路辦理申報綜所稅或完成稅額試算服務確認回復,可以參加抽獎活動,有機會獲得42吋液晶電視、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千元禮券等獎項。

稅務問答/保稅貨物設備廠 有條件享零稅率

稅務問答/保稅貨物設備廠 有條件享零稅率:
臺南市高小姐問:公司銷售一部機器設備予南科營業人,營業稅是否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該設備如供作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從事「保稅貨物」的製造、加工或供外銷用,且取得海關視同出口報單,或取具保稅區營業人簽署的統一發票扣抵聯,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如設備未供營運用或未取得上述文件,應以5%報繳營業稅。該分局說明,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將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

問答/營利事業銷貨退回 實際退貨年度列報

問答/營利事業銷貨退回 實際退貨年度列報:
台中市童小姐問:公司遇有銷貨退回時,是否有列報年度規定?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銷售貨品後,常會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要求退貨時,須注意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另應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該所舉例甲公司99年12月30日銷售一批電子零件500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驗收後發現部分電子零件有嚴重瑕疵致無法使用,於100年1月6日將有瑕疵電子零件100萬元退貨給甲公司,銷貨退回實際發生時間是在100年1月,應於100年1月列報該筆銷貨退回,該所籲請公司、行號應自行檢視申報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而被補稅移罰。

生活稅法/國外已繳所得稅 可抵最低稅負稅額

生活稅法/國外已繳所得稅 可抵最低稅負稅額:
陳太太問:我去年投資國外之股票及基金獲利,且已於國外繳納所得稅,聽說目前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需要申報繳納「個人基本稅額」(也就是所謂的「最低稅負制」),請問要如何申報海外所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自民國99年元月1日起,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就全數之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的計算,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且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或基金,若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作為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利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依基本所得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若已於國外繳納所得稅,則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基本稅額;但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且應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海外所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
假設陳太太的海外所得為1000萬元,如已在國外繳納所得稅230萬元,但加計該項海外所得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為200萬元,可抵扣之稅額僅為200萬元,而非230萬元。
此外,陳太太若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件,則可按其海外所得扣除海外已繳納稅額後之淨所得金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但不可再扣抵該海外所得之國外已納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陳太太該年度有海外所得1000萬元,已繳納國外所得稅230萬元,若陳太太因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件,則陳太太可申報海外所得額為770萬元(1000萬元—230萬元=770萬元),但該海外所得的國外已繳納稅額230萬元,不得再申報扣抵國內之基本稅額。

人頭虛報薪資 補帶罰

人頭虛報薪資 補帶罰:
北區國稅局正就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的情況,嚴加管理,北區局強調,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人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要負刑事責任。
北區局舉例說,最近查獲一家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取得現職員工的配偶或親屬身分資料,無僱用的事實,卻謊報這些人員薪資。
北區局分析發現,這些所謂的員工,彼此間都有親屬關係,而且,當年度申報所得都很低,或根本沒有應納稅額。稅務機關進一步清查後發現,公司支付這些人頭的支票,兌現人均為該公司使用的人頭帳戶,顯見資金有回流情形,因此確認這家公司虛報薪資。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沒有僱用員工的事實,千萬不要冒用人頭虛報薪資,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已有虛報薪資的情況,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問答/護理之家安養費用 醫療部分可列扣除

問答/護理之家安養費用 醫療部分可列扣除:
淡水區劉先生問:其母親因年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分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

問答/個人出售預售屋 須列報交易所得

問答/個人出售預售屋 須列報交易所得:
嘉義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出售預售屋,要不要列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加強個人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之查核。該分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例如:嘉義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13%。

超過二年債權列呆帳 存證函送達年度為準

超過二年債權列呆帳 存證函送達年度為準:
財政部規定,債權已逾二年者,認列呆帳損失應以存證信函送達年度,做為列報年度。如企業結算申報因而引發爭議,將面臨補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若存證信函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送達年度為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即有一宗實際案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20萬餘元,該筆貨款,為甲公司95年12月間銷貨給乙公司,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因此在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並在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甲公司認為,98年度已向郵政機關交寄存證函,即以9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據財政部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財政部說,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因此,甲公司的呆帳損失不應列報在98,而是99年年度,甲公司因此會被補稅。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且取具郵政事業送達的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避免列報年度錯誤,遭到剔除補稅。

稅務問答/遺產稅延期分期 繳納限期內申請

稅務問答/遺產稅延期分期 繳納限期內申請:
臺南市李小姐問:母親往生後,僅留下不動產,並未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繼承人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可否請求延期或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時,可以在繳納限期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例如遺產稅原始限繳日期為101年5月10日,納稅義務人可以在5月10前申請核准延期兩個月至101年7月10日;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尚可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故最長可分三年繳納。但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國稅局追稅 恐轉向黃金投資客

國稅局追稅 恐轉向黃金投資客:
黃金投資夯,稅捐單位鎖定黃金客「高度關注」,據了解,北區國稅局日前發文給各家銀行,「徵詢」銀行提供黃金投資人所得資料的可行性,金融界人士說,這紙公文透露,繼股市復徵證所稅之後,黃金投資人也成為潛在追稅對象。
另外,國稅局還清查欠稅大戶「家產」,要求銀行提供欠稅大戶存款、基金與黃金投資等往來資料。
銀行業者說,依現行稅法規定,投資人買黃金如果賺錢,每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把投資黃金獲利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自行申報繳稅;近年黃金很夯,稅捐單位查稅、追稅目標恐轉向黃金客。
大型銀行主管說,依規定,稅捐單位若要求銀行提供特定欠稅大戶往來資料,銀行不能拒絕,必須配合提供。
不過,一般黃金存摺客戶並未違法,也沒有欠稅,國稅局要求銀行提供恐怕「有問題」,必須由財政部和金管會發布解釋函令,銀行再依解釋令辦理,否則可能被客戶告到死。

問答/保證人放棄求償權 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問答/保證人放棄求償權 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雲林縣東勢鄉吳先生問: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相關疑義請電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個人欠稅100萬 限制出境

個人欠稅100萬 限制出境:
王先生問:欠稅到多少程度,就會被限制出境?政府追稅是否有一定期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很多人出國時在機場被攔下了,才知道欠稅會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
若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對稅款有疑義,可於稅單到期日,隔天起至30日內提請行政救濟,例如欠稅300萬元,在行政救濟階段可提出價值約150萬元的擔保品,諸如不動產、上市櫃股票、定存單或黃金,即可免於被限制出境;一旦進入複查階段,則不必擔保品。
至於繳稅核課期間,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在法定期間報稅,無惡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以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核課期間延長為7年。
另外,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不在5年徵收的期限之內。
至於欠稅追討的情形,政府可依法扣抵納稅義務人3成月薪支付欠稅,或要求分期攤還,以及逕行拍賣欠稅者資產。
當欠稅人有逃亡或脫產之嫌,也可予以羈押。當納稅義務人已盡力繳稅,最後被宣告破產,法院也可酌情裁示債務了結。
(許祺昌口述)

結婚上年度所得稅 夫妻不可合併申報

結婚上年度所得稅 夫妻不可合併申報:
中壢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她在101年3月結婚,並辦好結婚登記了,今年可以與先生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次年度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於結婚當年度係申報上年度之所得稅,不可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01)年5月辦理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申報100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在100年度時李小姐尚為單身,無婚姻關係,所以仍不得與其先生合併申報。如果造成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了剔除補稅外會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