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報秘書/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閱報秘書/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信託財產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委託人跟受益人是同一人,就是自益信託;如不是同一人,則是他益信託。


不少大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後,會與銀行約定:本金(股票)仍屬自己,但股票在信託契約期間孳息,如配發股利,受益人則是子女。這就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孳息他益信託,因孳息贈與別人,須在契約成立當下,課徵贈與稅。遺贈稅法規定,須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並核課贈與稅,但事實上股票報酬率常高於定存利率,使得股票信託具有節稅效果。


變更特殊會計年度 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變更特殊會計年度 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新竹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如欲變更會計年度為特殊會計年度,要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管轄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並注意會計年度之採用及變更,應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新設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實質課稅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實質課稅:

企業大股東常以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節稅,但財政部日前發出解釋函令,將針對事前已知道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案,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五區國稅局近日發出169張補稅單,每張稅單平均補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


中正大學、信託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研訓院、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昨(9)日舉辦「有價證券信託課稅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討論近來熱門的證券信託課稅爭議。


股票交給銀行信託,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給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可能孳生的股息,並對信託人課徵贈與稅。


但因為股息還沒發生,稅法便規定須依股票價值乘上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繳交10%的贈與稅。


由於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許多企業大股東都依上述方法合法節稅,然而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出解釋令,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


據瞭解,這次課稅方式改變,影響到5,000多位大股東,最近五區國稅局已發出169張補稅單,要求股東補稅,每張稅單平均要補繳1,000多萬元。 且股東不能因不想補稅,而解除信託贈與契約。除非有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並取回股利,否則仍不能隨便解除贈與契約。


稅局官員則指出,契約成立當下就要計算贈與稅,並不適當,現在財政部又以解釋令填補法律漏洞,且引發實質課稅原則的爭議,恐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他建議,未來應修正遺贈稅法,將課稅時點改為「信託孳息利益實現時」,使贈與稅課稅的價值與實際利益相符,符合租稅中立。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黃鴻隆會計師提出,政府修法應有配套,即修正遺贈稅中對贈與的定義,擺脫民法贈與單純契約的定義,引入「附條件」的契約,即以未來「信託孳息利益實現」後,贈與契約才生效,才能有效化解現行困擾。







圖/經濟日報提供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補繳日計入股東帳戶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補繳日計入股東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羅小姐問: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財政部100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利事業在發布日起如有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並且已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如在100年6月9日前補繳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可適用。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因99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15萬元,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處一倍罰鍰。A公司已於100年9月1日補繳,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另B公司98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經核定補徵20萬元,因不服申請復查,延至99年12月1日才補繳98年度超額分配稅款20萬元,依前揭財政部函釋,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可別低買高報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可別低買高報:

李小姐問:我先前花了60萬元買一塊土地,捐給某鄉公所,並以土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報捐贈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虛報140萬元扣除額,除了補稅還被外加1倍罰鍰。請問,捐贈土地給政府抵稅的價值應如何申報才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政府可享「捐多少、抵多少」的好處;但如果是捐贈土地,抵稅價值的認定就有優先順序,首先是土地取得成本,其次為如果拿不出成本證明,則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價值。


重點是,不能以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價值,除非是財政部核准的特殊狀況,否則統統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以妳的案子來說,合法的報稅方式是把當初買地的成本證明準備好,列報60萬元的捐贈扣除額。如果妳提不出買地成本證明,國稅局會依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額,等於只有32萬元(200萬x16%),比買入成本60萬元少,形同「高買低報」,享受不到節稅的好康,怎麼算都划不來。


妳用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額,更是大錯特錯。因為財政部從民國93年開始,為防堵有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的「好處」,大量捐贈公設地給政府,達到「低買高報」的節稅目的,因此除了嚴格追查捐地節稅,也規定如果提出不買地成本,才能以公告現值的16%列報捐贈價值。


不只是捐贈土地抵稅,許多民眾賣房子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也都會以財政部公布的所得率計算所得報稅;事實上,這樣日後還是可能收到補稅單。


因為依規定財政部訂出的所得標準只有「補充作用」,除非拿不出當初買房子的成本或賣房子的收入證明,才能依財政部標準計算所得;也就是說,如果日後被國稅局掌握買屋賣屋的相關金額,就得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補稅,但不會罰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 公告現值67%估價

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 公告現值67%估價:

屏東縣瑪家鄉王小姐問: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則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來估價。例如三七五租約土地公告現值為30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20萬元。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大陸盯台商 嚴查移轉訂價

大陸盯台商 嚴查移轉訂價:

中國大陸移轉訂價查核日趨積極,德勤中國移轉訂價負責會計師郭心潔昨(7)日表示,華南、華東的電子業台商,常是稅局的查核目標,建議台商應積極面對稅局的移轉訂價訪查,注意是否有因企業重組、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稅務問題。







圖/經濟日報提供

郭心潔指出,大陸稅局密集觀察國際上移轉訂價的趨勢,並運用在大陸的移訂查核。商業模式重組、股權轉讓,以及移訂計算方式,是近年三大查核目標。


企業商業模式重組、關聯企業間股權轉讓方面,郭心潔說,在大陸進行股權轉讓、海外間接股權轉讓都須繳稅,台商常在免稅天堂設立子公司,關聯企業間的股權轉繳的稅負,也會牽扯到企業評價是否須計算在內的問題。


台商以往計算移轉訂價,採「成本加成法」,在成本之上多加一些單純利得,向母公司收獲利。但大陸稅局近來常質疑子公司在企業整體供應鏈的貢獻與價值,是否掩蓋無形資產的計算,進一步要求台商改採利潤分割法等其他移訂計算方式。


郭心潔表示,大陸稅局近年移轉訂價查核目標,主要針對華南、華東的電子業,名氣較大、標竿型企業,被查核機會較高。台商在華北多為研發中心,沒有大規模工廠,查核機會較低。


大陸稅局也會鎖定特定行業別,進行大規模調查。如過去幾年經常鎖定汽車產業、LED產業,以及上、下游零組件廠商。


郭心潔提出面對大陸稅局移訂查核的教戰策略。企業以往採「稅局不動、我不動」消極態度,但面對日趨嚴厲查核手段,企業應時時提高警覺。郭心潔指出,一旦稅務人員向企業詢問移訂同期報告的內容與資訊,雖然還不構成正式調查,但稅局其實已在評估是否要立案調查。企業若沒有認真回應,稅局就會正式立案。



稅務問答/購地未移轉登記 仍應併遺產課稅

稅務問答/購地未移轉登記 仍應併遺產課稅:

嘉義市溫先生問: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在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按死亡時請求標的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甲君於100年3月25日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於100年4月10日去世,故繼承人可申報甲君有債權400萬元。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

問答/農用地未選免土增稅 出售免課奢侈稅

問答/農用地未選免土增稅 出售免課奢侈稅:

臺南市李先生問:領有農業農地證明但未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仍請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加以保存,以供日後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前揭證明文件,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扣繳大稽核 瞄準外籍肥咖

扣繳大稽核 瞄準外籍肥咖:

國稅局展開所得稅扣繳檢查抓大咖,瞄準外籍人士及外國企業獲配在台股利報稅狀況,已有扣繳義務人遭補稅加罰,須繳千萬稅款,財部提醒企業,善盡繳義務,以免遭重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依據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企業,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或交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自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國稅局近日展開年度例行扣繳檢查,發現甲公司的股東B ,原為中華民國公民,且與扣繳義務人有家屬關係,B因出國多年未歸,戶政機關依規定登錄除戶,但甲公司自97年起,仍每年配發鉅額股利給B。


國稅局在扣繳檢查中發現,B全年365天均未居住國內,依規定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但甲公司在97至99年度分配給B的股利,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限期責令甲公司的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500餘萬元,再按所漏稅款處一倍以下罰緩,合計應補稅額達千萬元。財部指出,99年元旦起,企業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不再區分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核准,股利扣繳稅率均為20%。非居住者因免向我國申報所得稅,其股利最終稅負即20%,若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即會形成漏稅。


問答/營利事業合夥改獨資 應辦清算申報

問答/營利事業合夥改獨資 應辦清算申報:

內埔鄉吳小姐問:合夥改獨資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合夥人應解散辦理註銷並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者,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大陸就學 可列免稅額

大陸就學 可列免稅額: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二號解釋,今後納稅義務人若有年滿廿歲的子女在大陸就學,只要是當地官方認可的學校,且有就學事實,申報所得稅就可以列為「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財政部於一九九五年以函釋指出,台灣人民年滿廿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大法官於昨天宣告財政部這項函釋違憲。


針對大法官昨天作出的違憲判決,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內部會通盤檢討現行規定,明年五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民眾可望列報大陸就學成年子女的免稅額。不過,開放的程度和證明文件如何驗證等細節,則需要研商。


國稅局官員則說,開放民眾申報就讀大陸大專的子女免稅額,教育特別扣除額應該一併開放;目前一般免稅額是八萬二千元,教育扣除額二萬五千元,合計扣免額十萬七千元。如果家中有一名子女在大陸念大學,按照適用稅率不同,將可少繳五千三百五十元到四萬二千八百元所得稅。


財稅官員表示,教育部今年一月公告認可四十一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今年五月報稅時,賦稅署已開放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家長可列報教育扣除額與免稅額;但昨天大法官作出違憲認定後,未來就連就讀教育部未認可的學校,也必須開放。


婦產科醫師簡繁勝申報二○○三年、二○○四年所得稅時,以女兒就讀北京大學,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北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函釋,剔除不准,要求補繳稅款十三萬餘元。簡繁勝不服,訴訟敗訴;聲請釋憲,翻案成功。


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規定,受扶養的子女年滿廿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並未限制「在台灣地區就學」。財政部的函釋,增加法律未規定的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即日起不再援用。


六九二號解釋出爐後,簡繁勝可提再審,要回當年多繳的十三萬餘元稅款。其他有類似情形的人,如果已提起訴訟、還未定讞,就同樣能受惠;或者等到明年申報所得稅時,再列報扣除。


大法官湯德宗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大法官以解釋取代行政專業的判斷,影響堪慮,財政部立刻面臨許多衝擊,例如如何認定「當地政府權責認可的大陸地區正式學校」,「在校就學」免稅額的列報勢必遽增。


發薪逢假日提前 併應給付日扣繳

發薪逢假日提前 併應給付日扣繳:

新北市汐止區某公司會計周小姐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0年度為2萬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


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台南市善化區吳先生問:如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令釋規定是類移轉案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兩年,依法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網路買酒 店內取貨合法

網路買酒 店內取貨合法:

將酒類商品的型錄放置在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由消費者自行操作選購,並在店內付款取貨的經營方式,財政部認定,只要電子機台及後端服務平台網路皆為封閉系統,即不會被歸類為電子購物,業者仍可合法販售。


財政部表示,網路交易日趨多元,但考量酒品的特殊屬性,民眾或業者如以網路購物或拍賣平台販售酒類,因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即會觸犯菸酒管理法的規定而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品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為明確「電子購物」的範圍,財政部發布規定,指出業者販售酒類商品時,如是將酒品型錄置於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的網路皆屬封閉系統,消費者在店內瀏覽操作後,須在店內付款取貨,因須經店員辨識購買者年齡,才能完成購買,這種購物方式即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所稱的電子購物。


持股若逾20% 關聯企業須採合併財報

持股若逾20% 關聯企業須採合併財報:

多數科技業在台灣有許多關聯企業,海外也有轉投資公司。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對轉投資關聯企業如持股超過20%以上,企業就須採合併報表,關聯企業及海內外轉投資公司的所得稅,可能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KPMG協理郭冠纓表示,科技業海外轉投資公司的利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會影響轉投資公司的股利政策時,可不要在母公司財報上認列,但仍須財報上揭露:有多少遞延所得稅負債沒有認列。


是否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郭冠纓說,財務狀況是首先須考量的因素。假設母公司虧錢、只有子公司獲利,在子公司不盈餘分配情況下,母公司無法配股利,這種情況下很難不認列遞延負債。另外,轉投資公司當地稅率高低,也是考量因素。若當地稅率偏高,且股利匯回台灣機會非常高,也須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嘉義市某公司黃先生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指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貸款股東未收利息 依照臺銀利率設算

貸款股東未收利息 依照臺銀利率設算:

新北市新莊區伍小姐問: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員工應如何設算利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2)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稅務問答/進貨退出或折讓 須當期申報扣減

稅務問答/進貨退出或折讓 須當期申報扣減:

新北市永和區游小姐問: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所發現轄內營業人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嗣於該所調查發現後始自動辦理更正補報,惟係於該所進行調查日之後,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依規定仍應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 租金仍需申扣

小規模營業人 租金仍需申扣:

台南市玉井區蒲小姐問:我們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在給付租金時,要不要辦扣繳及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4條有關規定處罰。該所指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以致給付租金給房東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因此提醒小店戶負責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