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已繳稅 可扣抵

海外所得已繳稅 可扣抵:
個人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須全額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報繳20%所得稅,財政部同意,其在國外已納的稅款,可以按比例扣抵應在台繳納的所得稅,以消除重複課稅。
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起,除中國大陸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其他國家的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門檻,就要計入在台基本所得額,並就加計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應納稅款的差額,繳納一筆所得稅。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財政部配合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已修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納國人在海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按「比例法」抵繳在台應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准許海外所得已納稅款,抵減在台基本稅額的原則,是以海外總所得除以應計入基本所得的全部加項所得,例如現金捐贈、人身保險及海外所得等,得出的海外所得比重,再按比例換算在台應納所得稅與基本稅額產生的差額,即為海外所得的可扣抵稅款。
舉例來說,甲100年在美國有1,000萬元(折為新台幣)的所得,已向美國政府繳納300萬元所得稅,甲在台無其他課稅所得,但有一筆1,000萬元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按照財政部規定,甲沒有一般所得稅(未上市股票免課證所稅,但要計入最低稅負課徵);兩筆計入基本所得額者共2,000萬元,扣除600萬元免稅額,按1,400萬元的20%稅率,甲應繳納280萬元最低稅負所得稅。
不過,因為甲在美國已納300萬元所得稅,另向台灣報稅時,可以扣抵的已納稅款比率是50%(1,000萬元海外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000萬元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因此應納所得稅差額280萬元,按50%計算,可扣抵稅額即是140萬元。甲只需要繳140萬元所得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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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法/遺產繼承 配偶子女可協議分配

生活稅法/遺產繼承 配偶子女可協議分配:
沈小姐問:父親今年過世留下一些遺產,為免將來母親繼承父親遺產再被課徵遺產或贈與稅,母親希望相關遺產給我和哥哥繼承。另外母親也希望由她繳納全部的遺產稅600萬元。請問這樣做是否可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民法規定,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時,其應繼分相同,因此沈媽媽與兩小孩可分別繼承三分之一的遺產,而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來辦理繼承。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繼承人繳清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後,不論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都不會被認定為贈與及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沈媽媽和妳們兄妹等3個繼承人,可以依照意願及繼承人商議的結果,決定遺產分割方式;只要3個人一致同意,相關法令並未限制,因此沈媽媽若希望遺產全部由你們兩兄妹繼承也行得通。
至於沈媽媽是否可以獨自繳納遺產稅?依規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的遺產稅,以所繼承的財產總額為限。換句話說,沈媽媽雖然願意放棄繼承遺產但負擔繳納遺產稅,但依規定她繳納的相關稅負若高於繼承的遺產金額,可能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其他繼承人財產,並課徵贈與稅。
因此,若沈媽媽堅持繳納所有遺產稅,則她至少要繼承600萬元的遺產;否則就可能涉及逃漏贈與稅。

醫療院所薪資租金 應按所得稅法扣繳

醫療院所薪資租金 應按所得稅法扣繳:
新北市永和區曹小姐問:醫療院所支付聘僱人員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等扣繳,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如薪資、租金等,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該所進一步說明,小型特約醫療機構除執業醫師外,多聘有藥師、護士及掛號行政人員等職員,又執業場所也係向他人承租,則所支付之薪資及租金,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課處罰鍰。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 取得憑證依規列報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 取得憑證依規列報:
臺南市某診所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
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上開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按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例之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該診所列支交際費之限額應依其業務收入3%計算,其他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亦應注意列支限額,以免超限部份被剔除。

財報簽證董事會 同一天最好

財報簽證董事會 同一天最好:
上市櫃公司3月底前須公告100年度財務報表,公司董事會和簽證會計師最近也「動起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13)日表示,今年起財報須先經過董事會通過,才可交會計師簽證,程序與過往習慣不同,企業應遵循相關程序並注意公告用語。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去(100)年底發布函釋,要求企業的財報在會計師簽證前,須經董事會通過,聲明對財報負有責任。
巫鑫昨天在工商協進會舉辦的講座中指出,過去企業習慣先讓會計師簽證財報,再交由董事會通過;但IFRS認為公司董事會負有編制財報的義務,從公司治理角度,應由董事會先通過財報,再交由外部的會計師來查核、簽證。
因此,董事會未來通過財報,議事錄中不可再出現「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的內容。
而100年財報中須揭露IFRS重大影響說明,根據證交所99年公告的「藍天條款」,若對公司影響重大,須在隔天股市開盤前以重大訊息公告,但並非公告整份財報,不須會計師簽證,但須出具會計師意見書。
而盈餘分派議案,過去習慣是在同一場董事會中與財報一起通過,並依規定在通過隔天股市開盤前以重大訊息公告。
巫鑫表示,證期局規定盈餘分派要依會計師簽證後財報金額為準,但今年起財報不能先簽、後經董事會通過,故盈餘分派公告,應加上附帶決議,說明會計師並未完成簽證財報,若會計師簽證後有重大差異、而要調整盈餘分配表,將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
為增進董事會效率,巫鑫建議企業與會計師溝通,安排董事會與財報簽證日在同一天,董事會先通過財報、盈餘分配案後,再馬上由會計師完成簽證。如此一來,隔天公告的盈餘分配,就不須再加上附帶決議;若有IFRS重大影響數而須隔天公告,也可在通過財報後馬上獲得會計師查核同意。


圖/經濟日報提供

問答/公司閒置資產 原折舊法計提

問答/公司閒置資產 原折舊法計提:
屏東縣內埔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閒置資產,可否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問答/綜所稅試算書 4月25日前寄發

問答/綜所稅試算書 4月25日前寄發:
台南市東山區王先生問: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試算書表將於何時寄發?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1年4月25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99年度以憑證辦理結算申報或回復確認者,則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憑證自行上網調閱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而101年起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稅額試算書表,請於101年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開發違環評 不當利得要吐出

開發違環評 不當利得要吐出:
環保署昨(12)日公告修正違反環評的裁罰基準,今後企業開發案若違反環評規定,除了要付出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還必須將所有「不法利得」全數繳庫,即日起生效。
環保署昨天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將不法利益納入裁處。過去違反環評結論的開發單位,根據環評法規定,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但今後開發單位違反環評結論,除上述罰鍰,所有因違反環評結論而省下的成本以及賺取的利得,也必須全數扣繳。
不法利得的計算方式,包括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的設施成本、操作成本、可計量的環境損害成本,以及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的事項等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加上各項不當利得的利息等。
環保署表示,去年6月起,已根據行政罰法中的「不法利得」條款,處罰未遵守環評結論及承諾的業者。例如台塑仁武廠、岡山本州工業區、桃園觀音工業區,以及中油高雄煉油廠等,曾被處數千萬至上億元罰鍰。
官員指出,為讓不法利得的裁罰更明確化,環保署決定把不當利得條文也列入環評法令。若以排放廢水為例,若某廠商偷排廢水,省下處理廢水的成本,則相較競爭對手便具有成本優勢,如此便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因此將不法利得條文納入環評,目的希望業者能夠誠實處理、遵守規範,遏止同業間的不公平競爭。
環保署表示,未來根據環評法不當利得條款處罰開發單位時,裁罰依據將包括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開發行為的內容有無違背、環評影響減輕對策、環境管理計畫執行是否依環評結論或開發單位自訂的環評承諾進行等。
環保署並修正裁量基準,過去對違反環評法的開發單位,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區間內該如何裁處,沒有明確規定,修法後增加裁量基準,以符合比例原則。例如依據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的情節輕重、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不法利得的多寡開罰,以及受罰者財務狀況等。

圖/經濟日報提供

問答/公司解散決算期間 未分配盈餘免申報

問答/公司解散決算期間 未分配盈餘免申報:
新北市新莊區簡小姐問: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1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轉開扣繳憑單 20日前辦理

轉開扣繳憑單 20日前辦理:
財政部提醒,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給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也提醒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
一、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的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二、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三、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四、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給各合夥人的數額填寫(即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五、第一聯報核聯的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夫妻離異 扶養子女權益不變

夫妻離異 扶養子女權益不變:
夫妻離異並不影響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權益。財政部表示,即使未擁有監護權,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亦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但雙方須經協議,並以不重複列報為原則,以免事後被剔除補稅。
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將在今(101)年5月登場,隨著單親家庭已非社會少見情況,財政部提醒離異夫妻可事先協調子女的免稅額申報方式,以利5月時辦理申報。
稅捐機關實務上也常在報稅期間接獲民眾查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或妻)的婚生子女,但因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或妻),擔心因此被稽徵機關剔除免稅額。
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依舊負有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
財政部表示,夫妻離異後,若雙方均有扶養子女的具體事實,如提供生活、就學資金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均具備列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財政部強調,夫妻離婚後享有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任一方不論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律地位均無分軒輊,不會因有無擁有監護權,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情形。

問答/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租屋支出

問答/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租屋支出:
新北市板橋區張先生問:本人有購屋借款利息,但子女有房屋租金支出,則綜所稅應如何列報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列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扣除,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再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及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違反扣繳義務 今起從寬減罰

違反扣繳義務 今起從寬減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對租金及薪資等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決定再從寬減罰。財政部預定今(8)日發布新措施,小店戶若前五年均未違反扣繳義務,首次初犯罰鍰降為0.2倍;一般企業扣繳義務人則視短漏扣稅額高低,採分級加處罰鍰。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依法負有扣繳義務,如未扣繳或短漏扣所得稅時,應就其短漏扣稅額一到三倍罰鍰。
為因應社會實況,扣繳義務人如違章情節輕微,現行已有減罰規定,政府苛以扣繳義務人代政府扣取稅款的責任,部分因疏漏導致短漏扣稅款者,因此被補稅加罰,往往難以心服。加上考量這類案件尋求行政救濟比例上升,財政部決定再予適度減罰。
財政部今天將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者,應就其違章情節輕重,適度調降裁罰倍數,包括:
一、新增小規模營利事業(即小店戶)給付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在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且在查獲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違反扣繳義務者,裁罰倍數可由現行0.5倍或一倍減為0.2倍。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但已在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採取分級處罰,稅額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減輕為0.3倍。
三、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已在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但未補報扣繳憑單者,裁罰倍數由現行1.5倍減輕為1.3倍;若扣繳義務人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再減輕為1.2倍。
財政部表示,從寬降低扣繳義務漏未扣繳或填報扣繳憑單的處罰規定,依去(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凡屬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所有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今天起相同案件若未核課裁罰確定,即可享有更有利的減罰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房東租金收入 稅負不變

房東租金收入 稅負不變:
包租公、包租婆可以鬆一口氣了!財政部賦稅署昨天核定,去年出租房屋及土地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維持與99年相同。換句話說,今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房東的租金收得稅負不會增加。
不過,官員說,與往年不同的是,財政部配合99年底的縣市升格改制,已區分新北市與高雄市的租金水準。官員舉例,新北市升格前的板橋市屬於「縣轄市」,改制後成為板橋區,去年的住家用租金標準即仍沿用原「縣轄市」按房屋評定現值18%標準,計算租金所得課稅;至於淡水、三峽等原屬「鄉鎮」,標準為15%。
賦稅署官員說,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去年房屋及土地的租金價格,與前一年變動幅度微小,因此去年各地區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前年標準。

包租公報稅 今年標準不變

包租公報稅 今年標準不變:
包租公今(101)年5月報稅,稅負不變。財政部核定100年出租房屋及土地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維持與99年度不變。以台北市為例,出租供住家用房屋,申報租金所得仍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財政部表示,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100年度房屋及土地的租金價格與前次變動年度相較,變動幅度微小,因此,100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99年度標準。
與往年不同的是,財政部此次配合99年12月25日行政區劃分改制,將升格縣市包括新北市與高雄市的租金水準加以細分,例如新北市升格前的板橋市屬於縣轄市,改制後成為板橋區,100年的租金標準即仍沿用原「縣轄市」按房屋評定現值18%標準,計算租金所得課稅。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產出租若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依法稅捐機關就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房東的租賃收入。

稅務問答/房產買賣關係回復 持有期溯及既往

稅務問答/房產買賣關係回復 持有期溯及既往:
臺南市永康區林小姐問:本人於100年9月3日出售79年8月1日取得土地及房屋,後來經法院調解成立回復所有權,於101年1月19日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1年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000436220號函釋,不動產經所有權人出售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向法院聲請該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調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並經地政機關以「和解回復所有權」為登記原因回復登記於原所有權人名下,之後所有權人再出售該不動產時,其持有期間應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日起算。本案林小姐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自79年8月1日起算已逾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問答/上年度研發支出 5月底前申請認定

稅務問答/上年度研發支出 5月底前申請認定:

台南市陳小姐問:100年度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及活動審查認定申請期限至何時?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自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已改由各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公司研發事實以及下列四項研究發展支出之專案認定:(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公司如有100年研發支出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須於101年5月31日止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免稅項目誤抵銷項 有條件免補營業稅

免稅項目誤抵銷項 有條件免補營業稅:

臺南市東區王小姐問:本公司購入肥料,取得三聯式應稅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也持以扣抵銷項稅額,後來才知道賣方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是否應補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肥料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免稅項目之一,王小姐的公司購買肥料應取得免稅發票。惟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臺財稅第10000476150號令,若買賣雙方對於應開立免稅而誤開立應稅銷售額已據以申報營業稅,且該發票無同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第33條載有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規定,買受人免予補徵,故王小姐的公司無須補繳營業稅。



購入農地贈與子女 名下移轉才享免稅

購入農地贈與子女 名下移轉才享免稅:

新北市蘆洲區藍先生來電詢問:買農地贈與子女是否免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五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生活稅法/保單質借額 不能從遺產扣除

生活稅法/保單質借額 不能從遺產扣除:

˙曹先生問:我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壽險保單,保額2000萬元,後來因為資金調度困難,利用保單質借向保險公司借了1000萬元。如果我以後身故,向保險公司借的這筆錢,繼承人還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民眾購買保單,投保一段時間後,會累計一筆現金解約價值,要保人可把保單當成擔保品設定質押,向保險公司借錢,這就是保單質借。


由於你已向保險公司保單質借1000萬元,未來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原本應理賠2000萬元,但會事先扣掉保單質借的款項,因此只會理賠1000萬元。


依稅法規定,保險給付免課遺產稅。以曹先生的例子來說,有些民眾會誤解,未來申報遺產時有2000萬元的免稅額,另外1000萬元的保單質借可當作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實務上,國稅局會主張,保險公司拿來抵消保險給付的金額,不准再申報扣除;也就是說,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只有1000萬元,這1000萬元可不課遺產稅;但保單質借的1000萬元不能再當債務扣除遺產。


除了保單質借,不少民眾買的躉繳保單(一次付清保費)也會衍生稅務爭議。最明顯的例子是:如果投保時年事已高、或被醫生宣告不久人世,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刻意把應稅財產變為免稅財產,視同保險不存在,這筆保險給付必須繳納遺產稅。


此外,儘管稅法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遺產稅,但要注意的是,這只限於國內的有效保單,如果買的是海外保險,就無法享有免所得稅和遺產稅的優惠;海外保單的給付如果超過保費,將被視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並納入遺產課稅。


保險實務上還有一種經常容易發生稅務爭議,就是「保單受益權」。比方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父親往生後,留給兒子的是保單受益權利,並非保險給付,因此不適用保險給付免遺產稅的規定,這筆錢必須課遺產稅。(許祺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