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清算所得 應於30天內依規申報


台中市呂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於分配賸餘財產後,應辦理清算申報,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為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所明定,所稱「清算終結之日」,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清算終結之日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清算人如未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責任就未解除,也就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補繳日計入股東帳戶


台南市新營區某公司會計俞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於何時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倘若該公司有涉及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致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情形,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於發生超額分配年度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後依法有補繳該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稅款者,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稅務問答/貨物快遞出口 離岸價逾5萬應報關



雲林縣虎尾鎮羅小姐問:公司委由快遞業者出口貨物,是否應報經海關出口?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自100年6月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依行政院100年6月22日臺財字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稅務問答/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屏東縣長治鄉魯先生問: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市地重劃抵費地 免課奢侈稅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或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

生前二年贈產配偶 往生時已離婚免稅


嘉義市郭先生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是否仍要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及1140條所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和各順序繼承人配偶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親屬或配偶關係,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例如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3月死亡,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98年10月贈與配偶B君現金300萬元併入遺產稅申報,經查A君與其配偶於99年7月離婚,故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受贈人已不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企業抵稅過頭 連補帶罰吐回


企業抵稅權必須小心使用,抵過頭會被最低稅負補稅加罰「吐」回來。財政部明令,因為使用投資抵減等抵稅額,導致一般稅額較基本稅額低者,未主動報繳最低稅負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三倍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249萬元,當年度雖然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免稅所得,但甲公司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稅額789萬元,以致算出一般所得稅額為460萬元(即應納稅額1,249萬元減抵稅額789萬元)。

甲公司按一般所得稅額460萬元繳稅,卻未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指出,因為甲公司當年度有依規定應課稅的所得額5,000萬元,依法必須申報最低稅負,其應納基本稅額為480萬元【(所得額5,000萬元-免稅額200萬元)×10%】。

由於甲公司的一般所得額460萬元低於基本稅額480萬元,依規定必須另補20萬元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說,甲公司若在申報時自動減少20萬元的抵稅權扣除額,將使一般所得稅與基本稅額應納稅款趨於一致,不但不須被基本稅額回補稅款至國庫,也不會因漏報基本稅額被罰三倍以下的稅款。

根據財政部最新規定,這類先行使抵稅權,導致一般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經稅捐機關查獲,再主張要更正調減抵稅額者,一律都不受理,除補稅外,均再加罰。財政部提醒企業,小心慎用抵稅權,千萬不要抵過頭。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已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免稅所得,即應同時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

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基本稅額。企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法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就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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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報繳薪資所得 採手寫方式重填


臺南市南區鄭小姐詢問:99年度綜合所得稅係委託家人代為申報,但發現家人漏報一筆薪資所得10萬元,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在100年5月31日申報期間截止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不論原申報係採用網路、二維、人工手寫或採用本年度新服務措施-稅額試算確認等方式,均應改以人工手寫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更正)案件」字樣與檔案編號及收件日期,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稅額者,應立即主動辦理補繳稅款,以免日後被查獲有漏報所得而受罰。

受託買外國證券 手續費課營業稅


基隆市張小姐問: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該委託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繳納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倘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所、七堵稽徵所或基隆市分局查詢。

稅務問答/甲類彩券經銷商 不需繳營所稅




新北市板橋區金小姐問:公益彩券經銷商是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係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非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乙類經銷商係銷售電腦型彩券,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逃不掉 法拍還債變欠稅戶



張先生經商失敗,名下不動產被法院以一億元拍賣,正好完全還清債款。原以為可以從頭開始,沒想到卻被稅捐機關通知,他還積欠賣出房屋的營業稅五百萬元,因而遭限制出境,政府成了他的新債主。

立委賴士葆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的不良設計,每年造成七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欠稅金額超過十六億元。因此他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以免民眾「此債綿綿無絕期」。

賴士葆說明,所有買賣行為,賣方均需繳納百分之五營業稅,但目前只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債權與抵押權,會先從法拍所得中扣除,營業稅不在優先範圍內,而多數債務人拍賣不動產所得還不足以支應所有債務,結果就是債權人取走債款後,根本沒有餘額繳營業稅,導致多數法拍戶在房子被賣後,立刻變成逃漏營業稅的欠稅戶。

讀大陸大學 每人最高減稅4萬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宣布,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學歷,納稅人的子女和成年的兄弟姊妹在大陸大學就學,從今年五月申報九十九年度個人綜所稅起,可列報免稅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五月報完稅的民眾,民國104年以前都可更正退稅。






圖/聯合報提供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年九月一日修正,教育部今年初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北大、清華、復旦、浙江等四十一所大陸大學的學歷。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國內學子前往就讀,納稅人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扣除額。

官員指出,免稅額每人有八萬二千元,教育學費扣除額上限則是每人二萬五千元,納稅人申報九十九年度所得稅起可提出申請,如有一名子女符合減免條件,每人可增加十萬七千元的扣免額;以現行稅率最低百分之五、最高百分之四十估算,減免稅額最低五千三百五十元、最高四萬二千八百元。

官員提醒,未成年子女及年滿廿歲的成年子女、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成年兄弟姐妹,就讀教育部採認的大陸大學,可申請子女的學費扣除額、免稅額;若受扶養親屬是成年兄弟姐妹,就只能列報免稅額。

洪吉山表示,納稅人的子女只要在去年九月三日以後,或去年九月二日前已在教育部核可學校就讀,且合乎教育部的採認辦法,都可申請扣免額;但報稅時要附上海基會、海協會認證的學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除了昨天新增的免稅額和教育學費扣除額,官員說,民眾因病在大陸就醫,可憑大陸醫院開出的收據或證明,並獲得海基、海協會認證,報稅時也可列舉扣除。此外,民眾捐款給大陸,只要透過陸委會認可的公益慈善團體捐贈善款,也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但直接捐款給大陸無法享有抵稅優惠。

稅務問答/中樂透高額獎金所得 採分離課稅



屏東市張小姐問:中大樂透二獎6,900萬元,獎金要不要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如果獎額超過2,000元,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為這類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張小姐取得二獎獎金6,900萬元,先被扣下稅額1,380萬元後,可以領取淨額5,520萬元,不必併入中獎人張小姐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但是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是申請退還。

稅務問答/公司分配盈餘 扣抵稅上限修正

台南市歸仁區劉小姐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有關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是否有修正?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關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有關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修正案,業於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生效,營利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案時,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有關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最新規定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20.48%。(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33.87%。(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比例,按以上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稅務問答/店家加收服務費 須開統一發票

新北市中和區管小姐問: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是否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該所說明結帳時店家如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營業人應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


生活稅法/免費借房 須簽「無償借用」契約








王太太問:先生把自己的房子免費借給哥哥當辦公室使用,前陣子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先生針對房子的租金收入補稅,為何明明沒有收租金,還會被國稅局補稅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國稅局查明屬於無償且不是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有權人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因此,王先生將房子借給哥哥當作營業用的辦公室,即使未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仍然可以依照當地租金情況,設算王先生的租金收入,並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每年會針對房屋及土地租金收入情況,訂定「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假設王先生借給哥哥的房子位於台北市,房子評定現值150萬元,依財政部公布的99年度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王先生的房子位於一樓且面臨馬路,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52%;就算王先生沒有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也可自動核算王先生有78萬元的租金收入(150萬×52%)。


要提醒的是,民眾列報租金收入時,可列舉房屋租賃產生的必要損耗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產物保險費及房貸利息等;如果無法逐一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因此,王先生若無法列舉房屋出租的相關費用,可以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租金收入78萬元×57%),申報所得稅。


此外,如果王先生將房子免費借給哥哥住,為證明的確是「無償借用」,王先生與哥哥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的規定辦理公證,否則國稅局仍會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王先生的所得稅。

出貨國外報廢 先核備可列損

已出口貨物因商品規格不符遭國外客戶退貨,財政部規定,企業如有需要在國外直接就地報廢,須事先向稅捐機關核備,並委請國外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才可以認列報廢損失減稅。

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在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的報廢手續,財政部已同意,只要事先核備並取得報廢證明,即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須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在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

處方箋購藥 藥局免開發票


太保市李小姐問:到藥局買藥時,藥局該不該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購買一般藥品或依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就醫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雖同樣是向藥局購藥,但營業稅課稅情形卻有所不同。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該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但若民眾向藥局購買藥品,該藥品為一般成藥或非持處方箋購買時,且該藥局為經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該藥局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處罰,嚴重者甚至停止其營業。

未上市櫃股票捐政府 出售獲現金才可列扣

新北市蔣小姐問: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就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年7月8日以後,應待受贈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年7月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買受人倒閉未收款 銷項稅額無法申退

臺南市高小姐問:銷售後因買受人倒閉失聯,無法收取貨款,原報繳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如買受人倒閉致應收帳款無法收取,因銷售行為已成立,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惟公司因債務人倒閉致債權無法收回,或債權逾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的證明文件,視為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

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檢附租約付款證明


台南市王先生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1.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申請於「境外當地」報廢者,申請報廢程序規定及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其申請報廢程序皆相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其在境外分支機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其申請報廢程序是否會因公司係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有所不同及報廢程序為何。該局指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 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 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公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申請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之報廢損失列報規定已無不同。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商號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9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每次給付35,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本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鍾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給付租金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而免除其責任。

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得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時,除該營利事業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勿須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在提列閒置固定資產之折舊時,該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及折舊提列方法,列報爲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98年1月1日取得生產用之機器設備1台,成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100萬元,預估殘值100萬,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公司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100萬元,惟該機器設備自100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0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100萬元,並依該機器設備係供生產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納稅義務人如對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則宇,電話:04-23051111轉7176)

已補繳扣繳稅款,惟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仍按應扣未扣稅款處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除負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之義務外,尚須依規定期限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換言之,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二者均需具備,扣繳義務人始完成稅法上申報扣繳義務。
該局並舉最近發生之實例說明,A公司98年度給付佣金所得新臺幣(以下同)35,975,679元,其扣繳義務人(即A公司負責人)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3,597,567元,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開具扣繳憑單並向該管稽徵機關彙報。案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乃發函通知甲君於一定期限前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予以處罰。然因甲君僅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惟仍未補報扣繳憑單,並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於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而得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是稽徵機關乃依同條款後段,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扣繳義務人3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國稅局查獲後,應儘速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完成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動作,否則,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視扣繳義務人有無在限期內完成繳納扣稅稅款及申報義務分處不同倍數之罰鍰。

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而大樓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可免徵營業稅;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也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內10個停車位以每月8,000元出租予該大樓業主以外之人,另將其外牆以每月300,000元出租予乙公司懸掛廣告看板,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合計有380,000元的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其停車位出租條件不變,外牆租金改為每月100,000元,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合計有180,000元的銷售勞務收入,因為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0,000元,可以由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該局呼籲,如大樓有將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按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依法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應屬呆帳損失而非外銷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為外銷損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所明定。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該局指出,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300餘萬元,其主張因未能收到該筆款項而列報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往來文件及出口報單等資料,經該局依其性質轉列為呆帳損失,惟因該公司未寄發存證信函,亦未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雖指稱該債權確已逾2年尚未收回,因未有實際催收之證明文件,致遭剔除補稅。&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取得上揭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100年度-某公司負責人來電問:該公司已出口之製成品因品質不符規定遭客戶退貨,該批貨物屬客製化商品無法再修改後出售,如想在國外就地報廢,應檢具之憑證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稅務問答/應扣繳稅款延繳 依法加徵滯納金


中壢市陳小姐問: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已依規定扣取應扣繳稅款,但因一時疏忽而未能如期將已扣稅款繳納國庫,是否可以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加徵滯納金只加計利息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規定。本案公司給付租金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與應扣未扣或短扣情形不同,係屬遲延繳納,故依法每逾兩日應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並無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之適用。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依法扣取之應扣繳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向國庫繳納,以免逾限致加徵滯納金。

生活稅法/親友合資買地 如何節稅

˙劉先生問:稅法規定,個人買賣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稅;我與兄弟4人先前共同出資買了一塊土地,並把土地登記在我的名下,後來土地賣掉,獲利卻要繳交綜合所得稅,請問要怎麼合法節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國稅局每年都會選出查稅重點,其中一個查稅對象就是個人名下財產出現異常變動。以劉先生的個案為例,從兄弟集資買土地到出售土地,再把賣土地賺到的錢均分給其他兄弟,這些資金往來,很容易成為國稅局落入國稅局查核對象。

親友集資買土地是很常見的投資方式,不過,一不小心就很容易惹「稅」上身。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親友集資買土地,但推派其中一人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這塊土地日後出售時,所有權人的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其他集資人的所得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土地交易所得,依法必須報繳個人綜所稅。

舉例來說,劉家兄弟4人每人出資250萬元,合買一塊1000萬元的土地,這塊土地則登記在大哥名下;幾年後劉家兄弟把土地以1800萬元賣掉,賺了800萬元。劉家大哥把賺到的800萬元,以當初兄弟4人出資的比例分給其他3兄弟,等於每人賺了200萬元。

劉家兄弟以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因此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並未申報這筆所得,之後除了大哥以外,另外3兄弟都收到國稅局補稅單;以30%稅率來算,每個人要補繳60萬元所得稅,外加0.5倍罰鍰,等於要吐出90萬元的稅金。

不僅如此,如果劉家大哥之外的兄弟有人過世,身後留下的這筆遺產也得繳交不少遺產稅。如果土地還沒出售,國稅局會以當初的出資額來計算遺產總額;土地若已出售,則會以獲配的金額計算遺產總額。

民眾集資買土地想要節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共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以劉家兄弟個案為例,因為4人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獲利就都屬於土地交易所得,統統不用繳稅。當其中有人過世,國稅局計算遺產總額時,也會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核算,要繳的遺產稅自然較少。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企業研發 抵稅權從寬核認

因應企業委外代工型態,財政部從寬核認研究發展費用的抵稅權。國外關係企業如純屬代工,不涉及銷售等行為,企業只要將研發成本反映在產品的「超額利潤」,即可免申報研發成果權利金收入,研發抵稅權不會再被剔除。






圖/經濟日報提供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已在98年底施行期滿,過渡期間仍有部分企業可繼續適用已享有、但尚未屆滿的租稅優惠。促產條例施行期間,國內企業研發投抵比率高達30%,由於部分企業將研發成果,交由國外關係企業代工,但未依規定申報權利金收入,導致連帶賠上研發抵稅權,徵納爭訟不斷。

財政部認為,企業因應全球化競爭環境,採專業分工方式,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生產製程委外代工已成趨勢,但公司研發支出既已享有30%的投抵租稅優惠,當企業未能將研發成果供自行生產銷售獲取利潤,而提供他人製造使用時,即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以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繳納所得稅。

不過,因企業委外代工型態極為多元,經業者再三反映後,財政部同意,企業委外代工,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如僅單純受託加工,並依我國公司指示生產及使用其研發成果,雙方僅約定收取加工費,但未收取權利金,其研發成果所應享有利潤,只要舉證已透過產品銷售並將利潤歸屬我國公司,即可保有抵稅權。

財部也已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增訂但書規定,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在該公司的移轉訂價文據,經稅務機關查核屬實,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這項規定下,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關案件,業者只要舉證雙方純屬代工性質,國外關係企業除依國內研發成果製造產品,既不接單,沒有出貨給客戶等行為,也可適用保有抵稅權的從寬規定。

稅務問答/執業醫自費收入 應併綜所稅申報


台南市柳先生問:執行業務醫師的自費收入,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分局說明,一般執行業務醫師門診收入,除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項目外,還有自費就診收入,如皮膚科診所雷射去斑、皮膚美白、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收費及掛號費等。據了解,執行業務醫師對於健保給付收入,尚能依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收入(如部分負擔)或自費就診收入,卻常有短漏報情形,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新北市 買賣屋分單課稅


不動產座落在新北市者,從今(100)年7月起買賣雙方可不必自行計算應分攤的房屋稅。新北市稅捐處將會主動依據新、舊所有權人,在買賣當年依各自持有房屋的期間,主動分別開立房屋稅單課稅。

這項便民措施陸續在全台各縣市開辦,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等均已實施,新北市加入後,不動產座落在五都納稅人,買賣雙方不必再擔心分攤稅額產生爭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7月起民眾如有新北市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稅捐處將會就原所有(權)人在該課稅年度持有期間應納房屋稅額,即時開徵,保障雙方權益。

公司售自用汽車 須開發票


台南市官田區吳小姐問: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應分屬同法第3條第1項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所以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零元發票 中獎也不能兌換

萬丹鄉王先生問,郵局可用中獎發票銷售金額為零拒絕兌獎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發票兌獎前提就是要有消費,屬兌換商品性質所開立出來的零元發票,即便發票中獎也無法兌獎。最常見的零元發票為民眾以百貨公司所銷售的商品禮券消費,因為百貨公司於出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民眾以商品禮券消費屬兌換商品,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部分百貨公司為內部控管仍會開出零元發票。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店家如受理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商品禮券抵付金額或退還押瓶費時,因沒有銷售任何貨物或勞務,無需開出金額為零或負數的發票,以避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自宅重購退稅 戶籍別亂遷


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提醒民眾,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雖已在100年5月底截止,但去(99)年如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享受換屋的節稅優惠。

為鼓勵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不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退還因出售舊有自用住宅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稅,申辦退稅條件包括: 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均已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換屋,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文山區的舊屋自91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92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大安區,導致甲96年12月出售文山區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

加收買方利息 應開發票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須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須開立1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如其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者,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消費者購買菸品時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合計金額為零,易引發該張發票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若有上開情形或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無商品買賣之交易行為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若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請勿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兩種情況 免寄核定稅額通知


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是不會寄發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其修正理由係考量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爰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俾資公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如何計算出售損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售乘人小客車,係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以營利事業於97年初購置乘人小汽車360萬元(未含稅)為例,其耐用年限為5年,採平均法計提折舊,嗣於100年3月2日以120萬元(未含稅)出售,其97至99年各年度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416,667元【限額250萬元/(耐用年限5年+1)】,而100年度出售乘人小客車之損益,應以售價120萬元減除原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165萬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折舊195萬元{360萬元/(5+1)×(3+3/12)}】,認列出售損失45萬元,而非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245,832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416,667×(3+3/12)】計得之出售損失1,045,832元認列損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損益,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需提出申請核准後,方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須法提出申請核准後,方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不少民眾於接獲該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即電話詢問為何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因繼承、贈與或夫妻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因此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該局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應請儘快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假借信託形式,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大股東請注意囉!請把握期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查獲荷包大失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份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得訊息後,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的方式,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目的之情事。
該局表示,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由於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份孳息,其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份孳息應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該部份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之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前述避稅情事,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明訂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股息,以訂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移轉給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惟基於愛心辦稅,明訂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又如前開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於受託人交付受益人前,委託人得向稽徵機關撤回該部份之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呼籲,由於稅捐機關就99年度受理之信託案件已於日前派案查核,如有前開情事之委託人,務必把握時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致補稅或處罰。

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有之稅務概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須具備那些條件?何謂「自用住宅之房屋」及應檢附何種文件等相關稅務問題,說明如下。&所謂「重購自用住宅扣抵」,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了。先購買再出售者,亦有其適用,只是要列報在出售年度扣抵。又以本人名義出售,再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是可以扣抵的。&該局指出,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依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釋規定,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房屋,總價款180萬元,嗣於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房屋,總價款170萬元,並於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查甲君於91年6月起在文山區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惟92年7月因子女就學需求,已將戶籍遷至大安區,故該局以甲君未設籍於該處,並不符合前揭「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主張事實上其與家人仍繼續居住於文山區房屋,所稱「自用住宅房屋」應以事實重於形式,亦即應包括曾經辦妥戶籍登記且目前有居住事實之房屋。與財政部函釋規定不服,復查決定駁回。&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申報期限雖然已過,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免稅品用途變更 有條件免罰

新竹市韓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給科學園區之營業人,並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該買受人變更貨物用途,本公司是否會被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

稽徵機關嗣後查獲買受人有變更是類貨物之用途而與原申報適用零稅率規定不符者,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規定,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權利允應保護,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房屋之騎樓,若非供公共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之騎樓如果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若封閉供住家或營業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即使是部分時間封閉部分時間供公眾通行,仍不得免徵房屋稅。例如:供作營業用的時間封閉,營業外時間則淨空供公共通行、白天供公眾通行,夜晚封閉作住家車庫等情形,都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年在房屋稅籍清查時,都會發現相當多騎樓封閉供住家、車庫或營業使用的情形,就會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或營業用課徵房屋稅,並將改課內容發函通知,請納稅義務人留意通知函的核課事項,如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時,可與通知函內所載承辦人聯繫告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政府徵收土地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財產交易損失31,080,026元,經查該金額係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減除原取得之土地成本不足之數,該公司僅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惟未將該金額於損益表101欄位之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項下調回,致減少課稅所得額31,080,026元,遭調整補稅777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分別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2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所明定。依上揭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土地被徵收雖非出售,然依財政部86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861895998號函釋,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領取之補償費及加發四成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相對其損失亦不得扣除。營利事業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日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00年度-[高雄市國稅局]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爭議,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要注意喔!!

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來民眾反映,持禮券及現金購買菸品時,部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交易金額合計為零,引發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避免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該分局並表示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例如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結帳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機器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才能避免爭議喔!!

房屋為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逝世後,由本人繼承取得土地,而弟弟繼承取得地上房屋,如果目前本人設戶籍於該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名下所有土地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等條件限制,才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本例來說,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哥哥及弟弟所有,但兄弟為旁系親屬關係,不符合上述第2點之規定,所以縱然土地所有權人(哥哥)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地價稅仍只能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大家,由於地價稅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稅率相差達4倍之多,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備妥戶籍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並於規定期限內(當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生活稅法/節省遺產稅 協議繼承嘛也通

陳媽媽問:我的丈夫不久前過世了,如果我辦理拋棄繼承先生的財產,讓兩個子女直接繼承,這樣等自己也走了,才不會又被政府課一筆遺產稅。如此是否可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目前計算遺產稅額時,除了免稅額1200萬元,還有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以及喪葬費111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額情況下,陳爸爸遺產稅適用的免稅額加扣除額達1846萬元。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適用扣除額。因此,陳媽媽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陳爸爸的遺產,繼承人辦理陳爸爸遺產稅申報時,就不能列報配偶扣除額,免稅額及扣除額只剩1401萬元(免稅額1200萬+兩名成年子女扣除額90萬+喪葬費111萬),超過部分會被課10%遺產稅。
以目前遺產稅率10%計算,配偶扣除額列入計算可節省44.5萬元的稅。
其實,陳媽媽想放棄繼承陳爸爸遺產的方式,不止有拋棄繼承一途,可考慮「協議繼承」讓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由她與子女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由子女繼承父親遺產。如此一來,仍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此外,根據稅法規定,若親等近的繼承人(如子女)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金額為限。
舉例來說,陳爸爸身後留下1子1女,皆已成年且各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若陳爸爸的子女拋棄繼承,改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還是原來2名子女繼承的扣除額90萬元,不會因此增加為180萬元。
另外,有些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情況,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想拋棄繼承,必須於得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因此,若繼承人要拋棄繼承,要留意辦理期限。

孳息他益信託避稅 有逃生門


針對大股東在確定當年度股利配發情形後,訂定短期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的避稅契約,財政部同意給「逃生門」,只要是在孳息尚未交付前,撤銷信託贈與契約者,即不再補課贈與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國稅局近年發現,部分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訊息後,即大用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的方式,將高額配股轉給子女受益,達到分散所得(大股東的個人所得),與移轉財產給子女的避稅目的。

財政部因此在今年5月發布課稅解釋,要求稅捐機關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就事先已確知當年度股利配發狀況,且事後才簽訂短期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從重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

依財部最新規定,委託人(通常是持股龐大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者,在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孳息歸屬委託人的所得,在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孳息給受益人,再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此一課稅規定發布後,對採取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的大股東形成衝擊,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同意如果大股東在訂定信託契約後,因此必須繳納高額稅款,只要在孳息尚未交付給受益人之前,終止或撤銷信託契約,即可免被補課贈與稅,但仍要繳納孳息部分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實質課稅原則僅針對部分在信託契約訂定前,已確知當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的案件,如屬常態性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仍照原規定課稅,並無任何影響。

財部對部分股票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按實價課稅,主要是認為其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已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情形相同,不應按信託契約估算不確定孳息的計算方式,核算贈與稅。

稅務問答/企業原料報廢 應報稽徵機關監毀


桃園縣八德鄉王先生問:營利事業商品及原物料報廢申請程序為何?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有關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申請報廢程序,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情形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下載報廢申請表格填妥後郵寄至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

稅務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產 自申報奢侈稅


新北市新莊區莊小姐來電詢問:我今年7月若賣出去年購入的房屋,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率該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銷售其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若持有一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一年至二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經營逾兩種行業 以主要業別計稅


屏東縣枋寮鄉鍾先生詢問: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純益率標準計算,另行業代號將影響所適用純益率,若是選填錯誤,可能因此經勾稽而列入查核案件。該所說明,A公司辦理9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塑膠材料批發業別採擴大書審方式辦理申報,惟其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經勾稽其進銷貨對象,亦有異常,經調帳查核分析相關資料後,核定其業別為房屋設備安裝工程業,又因A公司未能提示成本費用帳簿憑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徵其稅額10餘萬元。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實際營業項目,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選填正確行業代號,以免產生異常。

每天工作不逾12小時 加班部分免納所得稅


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特種貨物勞務稅 七大細節應留意

嘉義市蕭先生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主要內容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計六章共26條條文,針對條文歸類以下應注意細節:(1)課稅範圍:銷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都市土地。(2)稅率:其持有一年以內稅率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10%。(3)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銷售價格,是指原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4)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賣方)。(5)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止期間(持有期間超過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7)所徵收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夫妻互贈房產 當心奢侈稅


出售自用住宅減稅優惠,不能一魚多吃。財政部近日將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推出首件課稅解釋函,目前常見夫妻為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而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對方,小心會被額外多課一筆「奢侈稅」。財政部從嚴規範,受贈配偶若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獲贈的不動產,雖然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的權益不變,但將伴隨付出按售價課徵10%到15%的高額「炒房稅」的代價。
按照現行稅法,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可以暫時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不對贈與不動產者課稅),直到受贈者出售獲贈的不動產時,其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價值,才需回復按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的公告現值計算。
土地增值稅率一般按公告現值的20%到40%不等累進課稅,但出售自用住宅可享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10%單一優惠稅率。
財政部日前接獲納稅人要求解釋,夫名下有二棟房屋,因為已經申請並享受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率,因此欲將其中一棟房屋贈與給妻子,由妻子出售並再申請一次「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妻子出售由夫贈與的不動產,因自贈與至出售持有不到二年,財政部從嚴解釋必須課徵奢侈稅。
雖然納稅人主張,夫妻贈與不動產,獲贈一方在出售時,其增值稅須回復至贈與人持有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計稅,因此奢侈稅的課稅時點也必須一致,拉長自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起算。若按納稅人的主張,妻子出售來自夫所贈與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已逾二年,不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奢侈稅是為抑制短期買賣,若放水讓夫妻贈與不動產,可以拉長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不僅使名下有逾一棟房屋的多屋夫妻,可以藉由互贈不動產的方式,至少各享受一次「一生一次」的超低土增稅率優惠,同時,還可因此避開短期出售不動產,被加課10%或15%奢侈稅的重稅。
基於奢侈稅的課徵目的在預防短期炒作,財政部決定採取嚴格規範,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棟不動產,獲贈不動產者出售受贈的不動產,須自受贈日起算二年,即受贈後持有逾二年以上出售,才可以免除奢侈稅捐。

付息貸款又無息借出 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臺南市東區高小姐詢問:公司向銀行借貸,並支付利息給銀行,但又將該筆款項無息借給關係企業使用,則公司是否可以列報支付給銀行利息?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企業借款給股東或同業周轉時,應注意前述對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