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出售未發行股票 列財產所得

稅務問答/出售未發行股票 列財產所得:
台南市新營區魯先生問:出售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應如何申報所得?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未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財產交易,其有利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例如A君原以100萬元取得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嗣後以135萬元售出該股份,差額35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列為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生活稅法/外派大陸的薪水 也要繳綜所稅

生活稅法/外派大陸的薪水 也要繳綜所稅:
王太太問:王先生去年初被派去大陸工作,薪水都在大陸領。最近聽鄰居說,海外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話,才要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只要王先生的大陸所得未達100萬元,是不是就可以不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最低稅負制規定,應該納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不包括「台灣來源所得以及大陸來源所得」。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國人在大陸的所得,應連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民眾如果該筆所得已在大陸繳過所得稅,則已繳納的大陸稅額,可以扣抵個人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但可扣抵的金額,不可以超過因加入大陸所得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換句話說,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增加結算應納稅額,與大陸已實際繳納之稅款相比,較低者為可扣抵之金額。
此外,民眾若要從綜合所得稅中扣抵大陸已繳納的稅款,必須先取得由大陸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且大陸納稅憑證還需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再將經驗證的納稅憑證附於綜所稅申報書,才能主張扣除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
對王先生而言,王先生在大陸的薪資所得並非「海外所得」,而是王先生的「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該併入王先生的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按照適用的綜所稅稅率(5%~40%)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果王先生誤將100年度在大陸的所得當成海外所得,又誤以為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未達海外所得申報門檻而未辦理綜所稅申報,除了須補繳綜合所得稅的漏稅額外,還會因未申報綜所稅被稅捐稽徵機關就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的罰鍰。
案例中的王先生若想把在大陸繳納的稅額拿來扣抵綜所稅,要記得將大陸稅務機關核發的繳稅憑證送至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之後,才可以拿來扣抵綜合所得稅額

合建分屋 得按成本列帳

合建分屋 得按成本列帳:
報稅季到來,國稅局提醒建商,採用「合建分屋」建造房屋時,取得土地的帳列成本,應以實際投入的建造成本計算,而不是用換入土地的價值或開立發票金額決定,須注意成本計算損益,以免遭補稅移罰。

稅務問答/繼承日據時遺產 免徵遺產稅

稅務問答/繼承日據時遺產 免徵遺產稅:
台南市李先生問:其曾祖父於日據時代死亡,名下財產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日據時代或光復初期死亡,其名下土地如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依行政院函令規定,凡是發生在民國38年6月14日前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故此類案件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由繼承人逕行辦理遺產繼承,部分繼承人不明瞭,仍須檢附資料申報並申請核發上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