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報秘書/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閱報秘書/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信託財產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委託人跟受益人是同一人,就是自益信託;如不是同一人,則是他益信託。


不少大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後,會與銀行約定:本金(股票)仍屬自己,但股票在信託契約期間孳息,如配發股利,受益人則是子女。這就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孳息他益信託,因孳息贈與別人,須在契約成立當下,課徵贈與稅。遺贈稅法規定,須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並核課贈與稅,但事實上股票報酬率常高於定存利率,使得股票信託具有節稅效果。


變更特殊會計年度 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變更特殊會計年度 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新竹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如欲變更會計年度為特殊會計年度,要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管轄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並注意會計年度之採用及變更,應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新設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實質課稅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實質課稅:

企業大股東常以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節稅,但財政部日前發出解釋函令,將針對事前已知道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案,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五區國稅局近日發出169張補稅單,每張稅單平均補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


中正大學、信託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研訓院、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昨(9)日舉辦「有價證券信託課稅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討論近來熱門的證券信託課稅爭議。


股票交給銀行信託,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給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可能孳生的股息,並對信託人課徵贈與稅。


但因為股息還沒發生,稅法便規定須依股票價值乘上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繳交10%的贈與稅。


由於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許多企業大股東都依上述方法合法節稅,然而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出解釋令,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


據瞭解,這次課稅方式改變,影響到5,000多位大股東,最近五區國稅局已發出169張補稅單,要求股東補稅,每張稅單平均要補繳1,000多萬元。 且股東不能因不想補稅,而解除信託贈與契約。除非有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並取回股利,否則仍不能隨便解除贈與契約。


稅局官員則指出,契約成立當下就要計算贈與稅,並不適當,現在財政部又以解釋令填補法律漏洞,且引發實質課稅原則的爭議,恐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他建議,未來應修正遺贈稅法,將課稅時點改為「信託孳息利益實現時」,使贈與稅課稅的價值與實際利益相符,符合租稅中立。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黃鴻隆會計師提出,政府修法應有配套,即修正遺贈稅中對贈與的定義,擺脫民法贈與單純契約的定義,引入「附條件」的契約,即以未來「信託孳息利益實現」後,贈與契約才生效,才能有效化解現行困擾。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