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遺產繼承 配偶子女可協議分配

生活稅法/遺產繼承 配偶子女可協議分配:
沈小姐問:父親今年過世留下一些遺產,為免將來母親繼承父親遺產再被課徵遺產或贈與稅,母親希望相關遺產給我和哥哥繼承。另外母親也希望由她繳納全部的遺產稅600萬元。請問這樣做是否可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民法規定,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時,其應繼分相同,因此沈媽媽與兩小孩可分別繼承三分之一的遺產,而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來辦理繼承。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繼承人繳清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後,不論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都不會被認定為贈與及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沈媽媽和妳們兄妹等3個繼承人,可以依照意願及繼承人商議的結果,決定遺產分割方式;只要3個人一致同意,相關法令並未限制,因此沈媽媽若希望遺產全部由你們兩兄妹繼承也行得通。
至於沈媽媽是否可以獨自繳納遺產稅?依規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的遺產稅,以所繼承的財產總額為限。換句話說,沈媽媽雖然願意放棄繼承遺產但負擔繳納遺產稅,但依規定她繳納的相關稅負若高於繼承的遺產金額,可能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其他繼承人財產,並課徵贈與稅。
因此,若沈媽媽堅持繳納所有遺產稅,則她至少要繼承600萬元的遺產;否則就可能涉及逃漏贈與稅。

醫療院所薪資租金 應按所得稅法扣繳

醫療院所薪資租金 應按所得稅法扣繳:
新北市永和區曹小姐問:醫療院所支付聘僱人員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等扣繳,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如薪資、租金等,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該所進一步說明,小型特約醫療機構除執業醫師外,多聘有藥師、護士及掛號行政人員等職員,又執業場所也係向他人承租,則所支付之薪資及租金,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課處罰鍰。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 取得憑證依規列報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 取得憑證依規列報:
臺南市某診所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
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上開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按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例之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該診所列支交際費之限額應依其業務收入3%計算,其他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亦應注意列支限額,以免超限部份被剔除。

財報簽證董事會 同一天最好

財報簽證董事會 同一天最好:
上市櫃公司3月底前須公告100年度財務報表,公司董事會和簽證會計師最近也「動起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13)日表示,今年起財報須先經過董事會通過,才可交會計師簽證,程序與過往習慣不同,企業應遵循相關程序並注意公告用語。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去(100)年底發布函釋,要求企業的財報在會計師簽證前,須經董事會通過,聲明對財報負有責任。
巫鑫昨天在工商協進會舉辦的講座中指出,過去企業習慣先讓會計師簽證財報,再交由董事會通過;但IFRS認為公司董事會負有編制財報的義務,從公司治理角度,應由董事會先通過財報,再交由外部的會計師來查核、簽證。
因此,董事會未來通過財報,議事錄中不可再出現「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的內容。
而100年財報中須揭露IFRS重大影響說明,根據證交所99年公告的「藍天條款」,若對公司影響重大,須在隔天股市開盤前以重大訊息公告,但並非公告整份財報,不須會計師簽證,但須出具會計師意見書。
而盈餘分派議案,過去習慣是在同一場董事會中與財報一起通過,並依規定在通過隔天股市開盤前以重大訊息公告。
巫鑫表示,證期局規定盈餘分派要依會計師簽證後財報金額為準,但今年起財報不能先簽、後經董事會通過,故盈餘分派公告,應加上附帶決議,說明會計師並未完成簽證財報,若會計師簽證後有重大差異、而要調整盈餘分配表,將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
為增進董事會效率,巫鑫建議企業與會計師溝通,安排董事會與財報簽證日在同一天,董事會先通過財報、盈餘分配案後,再馬上由會計師完成簽證。如此一來,隔天公告的盈餘分配,就不須再加上附帶決議;若有IFRS重大影響數而須隔天公告,也可在通過財報後馬上獲得會計師查核同意。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