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問答/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台南市施小姐問:所有權人出售分次取得土地,奢侈稅「持有期間」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持有期間;如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的話,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舉例來說,A君於98年12月向B君買入台南市新化區某一建地,持分2000/10000,後又於100年6月向C君買入同一地號之持分3000/10000,A君在今(101)年1月5日以5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持分2000/10000,如無法確認出售持分土地之取得時點,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持間,其中有3/5【即(3000/10000)÷(2000/10000+3000/10000)】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50,000元,即500萬元×3/5×15%,其餘2/5土地持有期間已逾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要如何節稅?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要如何節稅?:

賴小姐問:去年繼承一筆道路用地,想捐贈這塊土地給學校或公益慈善團體,增加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請問,這樣可否達到節稅目的?此外,這筆捐贈會不會被課土地增值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據財政部規定,個人捐贈土地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如果是自行購買的土地,可依土地取得成本認定;若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或無法提出取得成本,列舉扣除額應依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標準計算,99年度的認定標準為土地公告現值的16%。


因為妳是繼承取得這塊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妳申報這筆土地的捐贈列舉扣除額,應以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財政部認定標準16%計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妳把土地捐給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最多只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的20%;若捐贈給政府,則不受最高金額限制。


此外,如果捐贈的土地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的土地」、「依捐贈人與受贈人的關係及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判斷,捐贈人非藉此規避稅負」等條件,捐贈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案認定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筆捐贈是否牽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因此,妳捐贈這塊繼承取得的道路用地,不會被課徵土增稅。


稅務問答/年終獎金預約支付 當年薪資認列

稅務問答/年終獎金預約支付 當年薪資認列:

彰化縣和美鎮陸先生問: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當年度或次年度?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 包含出租財產收入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 包含出租財產收入:

屏東縣枋寮鄉傅小姐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