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公司解散未清算未報稅 依法處罰 |


台南市鹽水區羅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被經濟部廢止、撤銷登記後,若未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會有其他處罰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撤銷等情事,若未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1、2項所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先不予處罰。但稽徵機關嗣後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就會處予漏稅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被處罰。

稅務問答/拿到非當月發票 依刊印月份對獎


新北市瑞芳區連先生問:100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常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所指出,如果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0年4月份消費,拿到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