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屋無償出借 非營業使用才免稅

稅務問答/房屋無償出借 非營業使用才免稅:
雲林縣虎尾鎮王先生問: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如何才可免課租賃所得?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者),必須確係無償,且非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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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贈與人未繳贈與稅 將向受贈人徵收

稅務問答/贈與人未繳贈與稅 將向受贈人徵收:
台南市歸仁區王先生問:我並未贈與財產給任何人,卻在4月接獲國稅局寄來贈與稅稅單,想起去年曾獲得祖父致贈土地乙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不是為贈與人嗎?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王先生去年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的土地乙筆,其祖父雖已接獲國稅局寄送之贈與稅繳款書,惟逾期未繳納且經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祖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乃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受贈人王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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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死前未繳納稅捐 可自遺產扣除

稅務問答/死前未繳納稅捐 可自遺產扣除:
三重區梅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自遺產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遺產中如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5日死亡,100年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9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0年4月5日計有279天,再依279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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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災損 減稅無上限

豪雨災損 減稅無上限:
受對流雲系發展旺盛影響,近日台灣部分地區出現豪大雨,財政部提醒,因豪雨引發的水災屬於天然災害的一種,受災民眾及企業可向稅捐機關申報災害損失減稅。
災害損失減稅金額並無上限,只要能夠舉證損失,即可全額減除。目前稅法准許可以扣減的稅捐共有: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菸酒稅等多種。
申請災害損失減稅,各稅有不同的條件。以個人所得稅為例,申請災害損失減稅需舉證之外,報稅時必須選擇列舉扣除額,才可以享有扣除災害損失的優惠。所得稅為落後開徵稅目,今(101)年所受災損,必須等到明(102)年5月報稅時才可申請減稅。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所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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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法拍貨物 可享抵稅紅利

買法拍貨物 可享抵稅紅利:
法拍也有稅捐「紅利」。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已可優先受償,當拍定人取得法拍貨物或廠房等不動產時,法拍貨物等內含的5%營業稅,將可用來抵稅或申請專案退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租稅利益,只限拍定人為按5%稅率繳稅的一般營業人,屬於特種稅額範圍計稅的營業人,例如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無法享有抵稅或退稅的權利。
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此一條款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將獲得優先分配,國庫租稅債權擁有完全保障。
除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財政部還說,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國庫同樣亦可獲得優先分配。
財政部指出,法拍貨物的營業稅可優先分配後,買受人(即拍定人)的身分如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時,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的營業稅,即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取得的法拍標的物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財政部亦同意買受人可依據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專案退還已受分配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台幣1,000萬元拍定。由於買受價款內含5%營業稅476,191元【1,000萬元÷(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乙公司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形同乙公司因此獲得國庫提供47.6萬餘元的退(抵)稅紅利。不過,財政部強調,法拍貨物或不動產的退抵稅優惠,並不適用於拍賣或變賣標的免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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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營所稅未如期繳納 不得適用擴大書審

問答/營所稅未如期繳納 不得適用擴大書審:
台中市蕭小姐問: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未如期繳納應納稅款,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的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該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核定。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營利事業一定要按時辦理營所稅申報並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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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對總統參選人捐贈 個人不得年逾10萬

問答/對總統參選人捐贈 個人不得年逾10萬:
彰化市蘇先生問:申報對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規定,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合計總金額,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內,都可以列舉扣除。該分局指出,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從去(100)年5月20日至本(101)年1月13日止,都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但本(101)年的捐贈,則要等到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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