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子女婚嫁贈與財物 百萬內免贈與稅

稅務問答/子女婚嫁贈與財物 百萬內免贈與稅:

埔里鎮萬先生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父母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民眾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父母若欲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請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事實相關證明。


稅務問答/政治獻金四種情況 不列年度費用

稅務問答/政治獻金四種情況 不列年度費用:

台南市彭小姐問:營利事業列報政治之捐贈費用應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2)未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期間,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期間,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3)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4)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



瑕疵屋短期買賣 免課奢侈稅

瑕疵屋短期買賣 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民眾買回有瑕疵的房子,日後再出售時,如果合計持有時間超過2年,就免課奢侈稅;若持有時間不到2年,就必須報繳奢侈稅。


官員舉例說,某甲在98年1月1日買了一間非自用住宅,100年1月1日賣給某乙,但某乙後來以海砂屋為由要求退屋;某甲在100年6月1日買回房子後,又在同年7月1日賣掉。官員說,由於某甲持有這棟房子的時間長達2年1個月,已超過奢侈稅規範的「2年大限」,因此某甲不用報繳奢侈稅。


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官員說,民眾銷售房屋後,因房屋有瑕疵被迫買回,日後再出售;持有期間計算,可將原持有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官員表示,發布解釋令的原因,是考量再出售瑕疵屋與一般買賣房屋不同,因此同意房屋原所有權人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合併第一次和第二次出售前的持有期間。


奢侈稅條例規定,民眾出售持有不滿1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要依實際交易價格報繳15%的奢侈稅;若持有時間超過1年、未滿2年,奢侈稅率則為10%。



稅務問答/車位併同房地出售 免課奢侈稅

稅務問答/車位併同房地出售 免課奢侈稅:

臺南市楠西區葉小姐問:本人有一停車位並同自住房地出售,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本條例之特種貨物。所稱「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並不包括非可供居住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