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貸利息列扣 每年上限30萬

稅務問答/房貸利息列扣 每年上限30萬:
平鎮市陶小姐問:綜所稅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其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所支付利息,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或繳息清單正本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300,000元並以1屋為限,且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以其餘額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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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製藥酒用酒精 須課菸酒稅

稅務問答/製藥酒用酒精 須課菸酒稅:
臺南市新營區某藥廠曹小姐問:因製藥需要而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是否應課徵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
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因此,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符合上開「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規定,故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至於,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部分,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既非作為調製「酒」之用,即不符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的定義,應免徵菸酒稅。
納稅義務人得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據以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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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列損無原始憑證 自動補繳免罰

問答/列損無原始憑證 自動補繳免罰:
樹林區黃先生問: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未取得原始憑證,若不慎申報該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前項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若不慎申報該筆費用或損失,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營利事業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就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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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繼承存款20萬內 得逕移轉提領

問答/繼承存款20萬內 得逕移轉提領:
永康區李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銀行存款10萬餘元,是否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才可向銀行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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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售外國有價證券 須申報營所稅

問答/售外國有價證券 須申報營所稅:
臺南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以,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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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盈餘 不得配息分紅

公司無盈餘 不得配息分紅:
股東會旺季到來,對於股息及紅利分配,經濟部公司法已有重大修正,並自今年起適用。經濟部提醒投資人及公司,只要公司無盈餘,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虧損時,可彈性運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可發行新股或現金給股東。
公司法去年有多項修正,強化公司治理外,並針對公司營運做多項放寬,全部自今年起適用。公司可多加利用,提高營運彈性。
首先是關於股息及紅利分派,以及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使用。
原本規定公司無盈餘時,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有例外,即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得以其超過部分分派股息及紅利。去年修法取消「例外」,理由是,公司沒有盈餘,就不該分配股息及紅利。
經濟部也修正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及第3項,對於無虧損公司,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有鑑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能發現金,不僅更具彈性,也可防止股本不斷膨脹,致稀釋股東權益。並有利公司維持穩定股利發放政策,以利吸引外來投資資金。
第二,經濟部修訂公司法第249條第一款,放寬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規定。原條文針對先前發行公司債一旦發生違約、遲延支付本息情況,就永久不能再發無擔保公司債;但考量有些公司已清償先前債務,且努力改善經營體質,已成為穩定健全公司,因此已修法放寬,在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事實了結日起,3年內不得發無擔保公司債;換言之,3年後即可發無擔保公司債。
第三,修正第158條,取消公司僅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收回特別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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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列報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文件

問答/列報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文件:
三重區唐小姐問:列報外銷損失的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做生意難免會有風險,尤其是外銷業者有多種可能造成損失的情形。
例如買賣契約經雙方解除或變更、因違約而須給付買方賠償金、因遭受風災或水災等天災,甚至是運輸途中都可能讓外銷業者遭受損失。
當外銷業者發生上述外銷損失時,可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的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外銷業者負擔的話,可就損失金額減除保險理賠金額,核定為外銷業者當年度的外銷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外銷業者發生外銷損失時,應準備的文件有: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的索賠文件,每筆50萬元以上的損失,還要加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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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分次買地售地 分按時點計稅

問答/分次買地售地 分按時點計稅:
臺中市宋先生問: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舉例說明:王君於93年7月及99年8月分別取得權利範圍各為1/4及3/4之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王君於101年3月僅出售A土地之1/2權利範圍,且確認其取得時點有困難,則認定出售A土地之1/8部分其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出售之3/8部分因持有期間未達2年,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稅規定外,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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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延遲報營所稅 核課期達7年

問答/延遲報營所稅 核課期達7年:
內埔鄉李小姐問: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核課期間有何不同?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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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債權列報呆帳 當心常犯4錯

問答/債權列報呆帳 當心常犯4錯:
屏東市陳小姐問:無法收回債權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已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做為佐證列報呆帳損失。申報時常見以下錯誤:(1)誤將尚未逾期2年之債權列報呆帳。(2)未依規定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法院催收證明。(3)存證函寄送地址非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地址。(4)債務人居住國外,未取得債務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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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紙本電子發 票分二、三聯式

問答/紙本電子發 票分二、三聯式:
和美鎮陳先生問:請問紙本電子發票如何成為會計憑證報帳?紙本電子發票上印有格式代號21或22意義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業人可直接持印有統編之紙本電子發票報帳核銷(亦可以直接黏貼於傳票上)。如果模糊了,可以工商憑證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統一編號查詢發票資訊並下載作為會計憑證。紙本電子發票上印有格式代號21代表為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代號22代表為進項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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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股東可扣抵帳戶 清算完結日申報

問答/股東可扣抵帳戶 清算完結日申報:
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公司應於何時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有無處罰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每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處新臺幣7,500元的罰鍰,經稽徵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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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仲介佣金 不能憑一張紙

認列仲介佣金 不能憑一張紙:
進出口商業務上常借重經紀人、代銷商或代理商協助,拓展市場爭取訂單,必須支付佣金。公司結算申報時要認列仲介佣金,須證明兩家公司往來的「仲介事實」,不能僅靠一紙佣金契約,否則將無法扣抵營業所得稅。
南區局日前查核某機械製造業A公司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與美國B公司,同屬某國際集團子公司,A公司97年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台幣500多萬元。A公司表示,由於B公司將台灣客戶移轉給A公司,A公司依照銷售淨額4%給付佣金給B公司,並提出佣金合約及支付憑證資料佐證。
但南區局認為,這只是集團內部互相轉移銷售對象,A公司無法提出B公司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未准許A公司列報500多萬佣金支出。 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A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光憑契約書不足以證明真有仲介事實,公司應該準備雙方簽訂契約之前,往來的文件資料等。以這起案件來看,A、B公司的佣金銷售合約只有大致說明,由於B公司移轉現有的台灣客戶,A公司同意按產品銷售淨額,扣除折讓、折價及退回後4%支付佣金給乙公司。但並未約定B公司應盡哪些仲介義務?A公司也無法提出B公司仲介勞務事實的證明文件,無法認定A公司佣金支出的必要性、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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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捐款私校基金會 得全數列為費用

問答/捐款私校基金會 得全數列為費用:
虎尾鎮俞小姐問:營利事業對於私立學校捐贈有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凡對於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但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納稅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