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免費借房 須簽「無償借用」契約








王太太問:先生把自己的房子免費借給哥哥當辦公室使用,前陣子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先生針對房子的租金收入補稅,為何明明沒有收租金,還會被國稅局補稅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國稅局查明屬於無償且不是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有權人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因此,王先生將房子借給哥哥當作營業用的辦公室,即使未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仍然可以依照當地租金情況,設算王先生的租金收入,並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每年會針對房屋及土地租金收入情況,訂定「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假設王先生借給哥哥的房子位於台北市,房子評定現值150萬元,依財政部公布的99年度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王先生的房子位於一樓且面臨馬路,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52%;就算王先生沒有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也可自動核算王先生有78萬元的租金收入(150萬×52%)。


要提醒的是,民眾列報租金收入時,可列舉房屋租賃產生的必要損耗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產物保險費及房貸利息等;如果無法逐一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因此,王先生若無法列舉房屋出租的相關費用,可以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租金收入78萬元×57%),申報所得稅。


此外,如果王先生將房子免費借給哥哥住,為證明的確是「無償借用」,王先生與哥哥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的規定辦理公證,否則國稅局仍會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王先生的所得稅。

出貨國外報廢 先核備可列損

已出口貨物因商品規格不符遭國外客戶退貨,財政部規定,企業如有需要在國外直接就地報廢,須事先向稅捐機關核備,並委請國外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才可以認列報廢損失減稅。

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在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的報廢手續,財政部已同意,只要事先核備並取得報廢證明,即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須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在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