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失業給付 免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失業給付 免納所得稅:

新北市石碇區郭先生問: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故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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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嫁奢侈稅 將反遭課稅

轉嫁奢侈稅 將反遭課稅:

國稅局透過契稅申報檔追查逃漏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納稅人恐怕既躲不掉,也轉嫁不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賣方如在契約中另要求買方「補貼」奢侈稅,將一併納入售價計算課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說,該轄區即因此查出有納稅人銷售持有一年內的不動產,經調閱其買賣契約書,發現買賣雙方約定不論有無支付奢侈稅,買方都要補貼賣方10萬元價金,這筆另外約定的「補貼稅款」,也要一併納入賣方未申報的出售價金中,計算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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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避稅破功 被罰2500萬

信託避稅破功 被罰2500萬:

國稅局追查企業大股東藉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訂定避稅契約,屢有斬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鉅額避稅案,高達近5,000萬元的股票孳息經由「信託」形式「贈與」給子女受益,納稅人因此付出約2,500萬元的避稅代價。


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訂定明確命令規定,委託人如已由股東會知公司將分配盈餘,且受益人可得利益明確下,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的行為,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的情形並無不同,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必須由委託人就孳息繳交所得稅及贈與稅。


南區局轄區內一家資本額2億元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家族企業,林姓負責人持股達40%,98年4月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分配股息1.2億元,林姓負責人在同年6月訂立信託契約,將名下持有的8萬股,全數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交付信託給配偶,信託受益人則為一雙子女,期限為三年。


由於其贈與日每股值達1,750元,該公司同年9月1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分配股息,並訂同年9月18日為除權基準日,受益人取得股票股利高達4,800萬元。


這宗信託避稅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後,援用財政部的課稅解釋,認為林姓負責人知悉公司配發股息政策在先、訂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在後,因此認定其已構成實質贈與的行為,對林姓負責人課徵約2,000萬元的孳息所得稅後,再課徵一道約500萬元的贈與稅,合計林姓負責人透過信託契約,將孳息4,800萬元「贈與」給子女的代價,要補稅約2,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發生在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布課稅解釋前者,才享有免罰的待遇,日後再有相關案例,納稅人除補稅外,還會再被加處至少一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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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股東會 面臨五大變革

明年股東會 面臨五大變革:

立法院上周休會前,通過多項公司法修正案,加上第七會期通過修正的證交法,企業明(101)年召開股東會時,須注意因應五大重要變革,以免牴觸法律遭主管機關改正。其中最重要變革,為股東會董監事投票制度,由章程自定改為必採「累積投票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表示,以往章程自定為採全額連記法來選出董監事的公司,明年召開股東會,一定要將修改章程排入議程,否則章程牴觸法律,將遭金管會糾正。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何嘉容表示,明年起,股東會只要超過二分之一股東出席,即可改選。


其次,立法院上周也通過公司法第27條修正,未來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參選董事或監察人時,不能同時擔任監察人和董事,以避免「左手監督右手」情況。安侯建業副總經理楊雪卿提醒,上市櫃公司受證交法規範,其子公司的法人股東代表人,也嚴格限制不能與母公司代表人同時擔任監察人和董事。


第三,上市櫃公司明年若須改選董事,須再召開董事會重新選任薪酬委員。雖然強制設薪委會規定是去(99)年底通過的法案,但證交法規定,薪委任期須和委任的董事會任期相同,因此企業今年才選出來的薪酬委員會,可能須因董事會改選而重組。


第四項則為為董監事股票設質規定。立法院11月修正通過公司法197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的股份設定質權,若超過當選董事時所持有的一半股份,他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時,超過的股份就不能算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最後,明年上市櫃公司將導入國際會計準則,採兩套財報並行制度,可能導致100年全年財報須花多一點時間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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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免稅額 明年不變

退休金免稅額 明年不變:

準備明(101)年退休者,退休金免稅額維持與今(100)年相同並未改變。年資25年、選擇一次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士,總退休金額在422萬元以內,即可完全免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包括退休金在內的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須按連動調整。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至101年時,已連續三年未調整。


上次調整退職所得免稅額年度是98年度。依據當年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的指數106.70相較,僅上漲1.51%,未達3%門檻,101年免稅額因此維持不變,財政部公告101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為:


選擇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依據免稅額,分為三階段計算,即: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等於全數免稅);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半數免稅);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課稅。


選擇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具是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稅。


退職所得範圍,包括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


由於一次領取退休金者,適用分段減免,其減免優惠多寡,與其年資長短密切相關。


財政部舉例,如果年資達到25年退休者,一次給付的退休金總額在422.5萬元以內,退休金將完全不課稅;服務年資為20年者,全部免稅退休金的金額就會降為338萬元,超過這項金額者,即要分段計算應徵或應免的退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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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非自有房、地 補償費列其他所得

遷讓非自有房、地 補償費列其他所得:

臺南市安南區陳先生來電詢問:自建設公司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地之補償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自建設公司或建主給付的補償費收入,核屬其他所得,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者,應以補償費收入的50%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例如:取得100萬遷讓補償費,如能提出支付的成本或必要費用憑證為60萬元,應申報所得額為40萬元,如未能提出者則應申報所得額為50萬元,即以半數為成本費用。另該所提醒建設公司給付遷讓補償費,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如取得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自行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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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繳稅後分割 不再課徵贈與稅

遺產繳稅後分割 不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申報並繳清其遺產稅後,再由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的行為,不論分割後各自取得的遺產與其應繼分是否相等,都不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規定,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依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訂定,財政部說,其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財政部認為,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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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盈虧 要搞清楚

子公司盈虧 要搞清楚:

企業財報將在12月底結帳,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郭宗銘表示,企業現在可著手瞭解旗下子公司、孫公司等關聯企業盈虧情形,以因應稅局可能的移轉訂價查核。


他指出,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近來會向企業要求出示轉投資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報表,觀察集團利潤分配,這與過去「財歸財、稅歸稅」的區分不同。


郭宗銘說,關聯企業若有虧損情形,應深入瞭解虧損原因及全年交易背景,備妥同期文件,稅局若查核移轉訂價,就可提出證明沒有進行不合理利潤分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表示,各國移轉訂價查核重點,以往著重有形資產及服務提供等關係企業交易,近期開始重視無形資產可能引發移訂議題。


徐麗珍指出,無形資產的查核標的,包含商標、著作權、技術、設計、製版權、人力等,「資本文化」甚至也是各國稅局提出要求企業追溯調整訂價理由。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宋秀玲表示,我國政府的移轉訂價查核已進入第三階段,提升稽查人員查核技術,跟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國際水準。


宋秀玲指出,國稅局查核企業移訂,一定是站在利潤是否「合理分配」立場,檢視有沒有追溯調整的必要。絕對不無理「搶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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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外勞居留年滿183天 視同居住者

稅務問答/外勞居留年滿183天 視同居住者:

台南市方小姐問: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包含外籍勞工)持有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在臺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未滿183天者,則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若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原經核准在我國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因其他因素致該員工未能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重新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