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土地租金 不可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土地租金 不可列舉扣除:

新北市烏來區周先生問:土地租金是否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僅限於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則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土地租金支出,不在立法者明文得予扣除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正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稅務問答/1月憑單 2月6日前申報

稅務問答/1月憑單 2月6日前申報:

嘉義市李先生問:今年1月份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截止日是否有展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立法院於去年(100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且配合延至2月15日。


今年(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三日以上,該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且由於該日為周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