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外籍員工繳捐 依聘僱契約得列費用



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自99年3月12日起,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辦暫繳申報 依會計年度而異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王小姐來電詢問:何時該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稅款的繳納方式有哪些?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若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若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止,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繳納暫繳稅款的方式可採現金繳納或轉帳繳稅,並請多利用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方便又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