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沒開發票 恐被處停業

稅務問答/沒開發票 恐被處停業:

張小姐與友人至屏東市某知名餐廳用餐,餐畢結帳時,該餐廳未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經向國稅局詢問,該餐廳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張小姐問該餐廳是否應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予買受人,顯係以積極作為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消費者可提供商家名稱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事實(如消費時間、內容等)、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收據、估價單、點菜單)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國稅局會不定時稽查店家是否按規定開立發票,切勿取巧,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甚至處以停止營業。

所得稅法修正/扣繳憑單 延長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修正/扣繳憑單 延長申報期限: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至2月15日止。


財政部表示,明(101)年1月農曆春節長假即可適用,有助減輕憑單申報單位的作業負擔。現行所得稅法原規定,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等申報單位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在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