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執業者列報旅費 備業務相關證明

嘉義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須提示與業務有關證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的考察報告等文件。籲請執行業務者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稅務問答/出售非都市地 免課奢侈稅

稅務問答/出售非都市地 免課奢侈稅:

臺南市佳里區林先生問:100年4月標得一筆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同年10月出售,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應稅房屋、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林先生出售非都市土地(即所謂素地或空地),並不屬於上述條例課稅範圍,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生活稅法/遺產過戶再捐 節稅更多

生活稅法/遺產過戶再捐 節稅更多:

●陳先生問:父親今年過世,他生前說過要將一筆銀行存款捐給母校。聽說遺產捐給學校可以不課10%的遺產稅,還可以在明年申報今年所得稅時當作捐贈扣除額,節省最高40%的所得稅,一舉兩得。請問,這樣是不是可以幫自己達到節稅效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遺贈稅法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政府、公立教育機關或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用課徵遺產稅。且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被繼承人之遺願或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自願捐贈遺產時,這筆遺產也可免課遺產稅。


要注意的是,為避免民眾雙重減稅,財政部也發布解釋令,規定民眾只要捐贈遺產,享受免課遺產稅的優惠,無法再列報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也就是說,陳先生把父親遺留的存款捐給學校時,已取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依規定不需繳納遺產稅。


但明年申報今年的所得稅時,這筆捐贈的土地也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不過,目前遺產稅和贈與稅最高稅率都只有10%;反觀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達40%,陳先生如果等父親遺留的存款過戶到名下後,再以自己的名義捐贈給學校,且其適用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為40%,能達到更佳的節稅效果。


稅務問答/政治獻金認列 所得額10%為限

稅務問答/政治獻金認列 所得額10%為限:

台南市江小姐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稱「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該分局表示選舉將屆,提醒有意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稅務方面相關規定,以免因捐贈費用超出限額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