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貨物快遞出口 離岸價逾5萬應報關



雲林縣虎尾鎮羅小姐問:公司委由快遞業者出口貨物,是否應報經海關出口?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自100年6月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依行政院100年6月22日臺財字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稅務問答/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屏東縣長治鄉魯先生問: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市地重劃抵費地 免課奢侈稅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或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

生前二年贈產配偶 往生時已離婚免稅


嘉義市郭先生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是否仍要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及1140條所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和各順序繼承人配偶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親屬或配偶關係,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例如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3月死亡,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98年10月贈與配偶B君現金300萬元併入遺產稅申報,經查A君與其配偶於99年7月離婚,故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受贈人已不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企業抵稅過頭 連補帶罰吐回


企業抵稅權必須小心使用,抵過頭會被最低稅負補稅加罰「吐」回來。財政部明令,因為使用投資抵減等抵稅額,導致一般稅額較基本稅額低者,未主動報繳最低稅負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三倍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249萬元,當年度雖然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免稅所得,但甲公司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稅額789萬元,以致算出一般所得稅額為460萬元(即應納稅額1,249萬元減抵稅額789萬元)。

甲公司按一般所得稅額460萬元繳稅,卻未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指出,因為甲公司當年度有依規定應課稅的所得額5,000萬元,依法必須申報最低稅負,其應納基本稅額為480萬元【(所得額5,000萬元-免稅額200萬元)×10%】。

由於甲公司的一般所得額460萬元低於基本稅額480萬元,依規定必須另補20萬元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說,甲公司若在申報時自動減少20萬元的抵稅權扣除額,將使一般所得稅與基本稅額應納稅款趨於一致,不但不須被基本稅額回補稅款至國庫,也不會因漏報基本稅額被罰三倍以下的稅款。

根據財政部最新規定,這類先行使抵稅權,導致一般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經稅捐機關查獲,再主張要更正調減抵稅額者,一律都不受理,除補稅外,均再加罰。財政部提醒企業,小心慎用抵稅權,千萬不要抵過頭。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已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免稅所得,即應同時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

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基本稅額。企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法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就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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